宜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时间: 2013-08-26 14:09
来源: 宜城法院政治处
近日,宜城法院鄢城法庭经过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李卫华、张夫红、李远清、李远习等人到被告张夫山家索要欠款时,张夫山的妻子朱春林与张夫红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张夫山回家后持钢管对李卫华进行殴打,致李卫华头部、背部、左上肢、左小腿受伤,并处于昏迷。原告李卫华伤后被送往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20250.71元。鄢城派出所受案后经调解,因被告张夫山拒绝赔偿原告李卫华的损失,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后,原告李卫华向本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卫华等人到被告张夫山家索要欠款时,因言语不和与张夫山的妻子、女儿发生争吵,后又发生厮打,被告张夫山回家后在未弄清事实经过的情况下持钢管将原告李卫华打伤,对于原告李卫华的损伤,被告张夫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卫华等到被告张夫山家索要欠款时,因言语不和与张夫山之妻朱春林、女儿张灵洁发生争吵,其对于损害结果应负次要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和责任的划分,承办法官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交之以心的方法进行调解,最终使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和让步,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当时履行了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