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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遇信访 调解促执行

——宜城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时间: 2016-10-12 15:54

        国庆黄金周的第一天,在宜城法院带班领导王亚彬、郑集法庭副庭长陈万里的倾力调解下,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2015年2月12日,刘某骑自行车与郭某驾驶的货车在宜城市某红绿灯路口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到宜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医疗费29034.79元。经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X级和X级,综合赔偿指数为12%,其后续治疗费用为16500元,伤残等级赔偿金59644.8元。刘某受伤后郭某向其支付医疗费20000元,剩余赔偿问题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2015年9月14日,宜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749.59元,由被告郭某赔偿70%,并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80524.71元。郭某于2015年9月1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40000,其余损失刘某自愿放弃。调解后,郭某仅支付赔偿款115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给付。2016年1月6日,原告刘某向宜城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宜城法院受理后,发现被执行人郭某长期在外务工躲避执行,于是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有一辆“黑豹”牌货车,并用该车从事营运活动。2016年2月5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价值50000元的一辆小货车。此后,执行法官多次于节假日期间上门对被执行人郭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告诫其不要心存侥幸,但郭某仍态度强硬拒不给付剩余款项。2016年7月11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在查封个人财产、采取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仍不知悔改,申请执行人因此多次至宜城法院反映问题,要求加大执行力度。

2016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申请执行人刘某于街边巷道偶遇被执行人郭某,并同儿子、儿媳一起将被执行人郭某带至宜城法院,要求法院尽快执行。我院带班领导王亚彬接待后,当即与案件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迅速开展调解:一是耐心宣讲法律知识,二是诚心告诫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带来的后果,三是细心地进行思想疏导。在长达几小时的思想教育下,被执行人郭某最终表示将积极筹钱支付赔偿款,并希望申请执行人刘某能给予谅解。下午6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某当场用手机将银行卡里仅有的4000元现金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并对剩余款项签订了履行协议,于10日内结清。10月10日,剩余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