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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须知

时间: 2015-09-28 09:55

  1、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进行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应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2)要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想向哪个法院起诉就向哪个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想收哪个案件就收哪个案件。

 (3)起诉要递交诉状。写诉状,一般要用法院的规范诉讼用纸,要用毛笔或钢笔,使用黑色或兰黑色墨水书写。格式要符合要求,层次要清楚,重点要突出,字迹要工整。诉状中的数字,除了案号、百分比、专业术语等以外,都要用汉字,不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诉状的左边,要留有装订线。

 (4)打官司都想取胜,其根本所在是事实和法律。要在如何向法院讲清事实方面下功夫。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要通过起诉或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把应该讲的话全部讲出来。还要注意学习法律,把话讲到点子上。只有把握住事实,又掌握有关法律,才可能胜诉。

 (5)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每一步都不应疏忽。特别是在法庭核对证据阶段,对于有利于对方但不符合事实的假证,必须及时揭露、批驳,并应提供新的证据来予以否定。需知证据是法院定案的依据,在证据问题上疏忽了,就会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当然,对这个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无理辩三分。如果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确凿属实,也应承认。因为真的终究是真的,不会因为自己进行反驳就会变成假的。

     (6)要注意案外和解的作用。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错过了法院调解的机会,也可委托亲友、代理人或其他人从中协调,尽力争取和解。用和解的方式结案,对双方都有好处。

        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1)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能证明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等)。如果原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则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原件。对于提供复制件的,法院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时间)。

  争议的事实、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有法人的证明;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涉外诉讼须提供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其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证明才具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和材料。

 (2)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家庭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

  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房屋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房产登记证、租赁合同等。如土地房产登记证灭失须有档案馆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或二个以上知情人证明,并提供争议房屋的来源、价值和结构平面图)。

  原告系私房代管人的,应提供房产人书写的房屋代管委托书和诉讼委托书。

  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情况及证据(如负责修缮、支付地产税、出租等),以及争议各方居住的现状(人口、面积、间数、住房性质

  对房产确权纠纷还需:

     自建、合建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或未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房产归属的材料。属共有房产的,应提供共有房产权的证明。

  房屋属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契约、典当协议或公证书等。

  房屋曾经改造、翻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改建、翻建、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

  与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相邻的隔墙所有权归属及证据。

  对房屋租赁纠纷还需:

  欠租纠纷应提供欠租清单(写明起迄时间、数额)。

  公房的公用部位争议,应提供房管部门的书面核定书。

  私房租赁纠纷,经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房租赁合同,应提供房屋业主与房客原来及目前居住人口、面积等变化情况及证据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还需提供:

  验伤单、病历卡、医药费单据和准许休息天数的证明。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

  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单位或雇主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如工资单)。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车、船票等凭证。

        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对财产损害赔偿,还须提供所损坏实物,或能证明实物损坏的照片及证人姓名、证明财产原状证据,或修理费单据、修缮证明等。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据。

        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侵犯知识产权的,还需提供:

  侵害肖像权的,应提供使用了被侵害人肖像的物品、刊物等实物证据;双方曾有协议的,应提供使用肖像人肖像的协议书等证据。

  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应提供认为侵权的刊物、报纸所登内容不是事实的证据和照片、录音等。

  侵害荣誉权的,应提供荣誉证书及侵害荣誉的书证、录音、录象等证明。

  侵犯著作权的,应提供本人著作的原件、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侵权的著作、照片等实物证据。

        请求赔偿损失的,应提供请求人经济及精神受损失的情况和证据,如侵害人因侵权而获利,需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供下列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对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审查

        有些案件,比如离婚案件,起诉后,夫妻感情好转,不需要离婚,就不应迫使当事人非得把官司打到底不可。但撤诉是个严肃问题,不能说撤就空口无凭地撤了,应写一份撤诉状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进行审查。只要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又是出于原告的自愿,法院会允许撤诉的。撤诉,标志着此案已审结,如果再想解决,就得另行起诉,还须按新案交纳诉讼费,因此对撤诉应慎重。撤诉状的写法比较简单,没有固定格式,只要把理由讲明白,有了文字依据就可以了。

      5、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人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6、关于委托他人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要用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7、被告的应诉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答辩状提出,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到法院;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被告通过答辩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便于法院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全面审查案情。

       8、民事诉讼中被告、原告拒不到庭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9、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捕后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捕,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为了争取早日恢复诉讼,不致长期延搁审理时间,法院可告知逮捕的当事人或者由被逮捕当事人自己委托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代替他打官司。法院在当事人办理了委托手续,明确了代理权限后,即可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10、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处理

        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审理案件各项诉讼活动的书面材料。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这份笔录上,除了当事人要签字以外,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都要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书记员可在上面记明原因,仍要附卷生效,不会因当事人不签字而失去作用。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补正,不签字是不对的,不签字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11、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处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送达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要签名或盖章。但这并不是说,判决书是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生效,但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事由和日期。

       12、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3、申请回避的提出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4、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已签收协议书,只能通过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解决。

       15、民事案件的上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虽然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但由于二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还得在五日之内,将其移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给二审法院,所以,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为十日。上诉要书面形式,要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是法人,要写清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递交一份上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递交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目相同的副本,以便法院转交后供其答辩。上诉时,还要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要求。

        (4)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均提起上诉,双方应分别交纳上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