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法院及时调解一起“案中案”
近日,在宜城法院郑集法庭法官的主持下,一起因讨要施工负伤赔偿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侵权纠纷一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相互做出让步,接受了法庭建议的赔偿数额,并握手言和。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与杨某、凡某夫妇均系宜城市郑集镇茅草村5组村民。杨某在何某的丈夫骆某的工地上做活受伤,曾因赔偿问题将何某的丈夫骆某诉至法院,我院已以[2012]鄂宜城民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被告骆某赔偿原告杨某受伤损失9938.63元(扣除已付的5727.92元)。为此,杨某、凡某夫妇多次找骆某要求赔偿。2012年6月25日清晨6时许,杨某、凡某再次来到骆某家中,进了院内后,凡某见到何某便争吵起来。在争吵中,凡某上前扇了何某一嘴巴,两人便撕扯到一起,杨某见状上来拉架,并拉着何某的胳膊,撕扯过程中,致何某身体多处受伤,衣服被扯烂。2012年6月27日,何某到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受伤、左侧上肢挫伤。住院九天,花去医疗费1059.85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3年4月22日,何某向宜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凡某赔偿因人身伤害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54.5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凡某与原告何某发生肢体冲突中,原告何某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被告杨某、凡某理应承担侵害原告何某人身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原告在纠纷中采取了不文明的言行,激发了矛盾,扩大了事端,其对自身的伤害后果存在过错,理应负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被告杨某、凡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043.62元。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登门或开庭予以调解。但由于双方积怨过深,当事人一同场就相互对骂,有时还有动手打架的倾向。于是,法庭改变了调解策略,由法官、村组干部和诉讼代理人兵分三路,从化解积怨入手,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地劝说。经多次调解,原告何某自愿放弃部分损失,由被告杨某、凡某于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共同赔偿5738.63元。至此,一起因讨要施工负伤赔偿引发的侵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