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听证审查规范
一、宣布听证
序:宣布法庭纪律(民诉法第137条)
审判长:(敲法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最高法关于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宜城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XX审判庭依法公开听证审查异议人***(以下简称***)向本院书面提出的请求停止执行(****)鄂0684执****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一案,现在开始听证。
【审判长: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异议(复议)申请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异议(或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听证代理人的身份及其代理权限。
异议人:
被异议人:
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法关于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由宜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审判员XXX【或人民陪审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由书记员XXX担任听证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异议人:
被异议人:
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回答,若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二、听证调查
审判长:根据“最高法关于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现在开始听证调查,首先由异议(复议)申请人向法庭陈述异议(复议)申请的具体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
被异议人:
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
审判长:首先由异议(复议)申请人就申请异议(复议)成立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举证。
异议人质证:
被异议人质证:
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质证:
(反复此程序)
再由被异议人XXX进行举证。
其他当事人分别质证。
又由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XXX进行举证。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各方当事人分别回答
【若有证人出庭的,法庭应该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告知其作证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三、听证辩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开始听证辩论。听证辩论要围绕异议(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加以辩论。
先由异议(复议)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然后由被申请执行人发表辩论意见
再由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发表辩论意见
(异议中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证据和事实的)
【审判长:下面恢复听证调查
由XXX举证
由XXX质证
听证调查结束】
审判长:下面继续答辩。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刚才发表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如有其他意见,可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或代理词。听证异议结束。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现在法庭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异议(复议)申请人、被异议人、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次陈述最后意见。
四、听证和解或撤诉
审判长:根据“最高法关于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复议)申请人有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的权利,异议(复议)申请人是否撤回申请?
异议(复议)申请人回答
(不撤回时)
审判长: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是否和解?
(当事人各自回答)
审判长: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本庭不再主持和解。
本案由合议庭合议后依法裁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休庭后,审阅听证笔录,认为有记录错记、漏记的地方可加以改正或者添加,认为无误后签名捺印,并在改正或者添加处字迹上捺印。
审判长:现在休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