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法院半日审结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5月14日上午,宜城法院在鄢城办事处木渠村村委会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到现场勘察划界,及时履时了协议内容,实现了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当庭结案的完美结合。
本案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鄢城办事处木渠村三组农民。1999年,王某从保康迁入木渠村三组。当时,因为村民乔某在市区做生意,自己没有耕种,村组干部自作主张将乔某承包人的3.44亩耕地给了王某耕种。农村税费改革后,乔某多次要求收回承包地,村组干部便又给乔某颁发了3.44亩耕地的经营权证。乔某、温某夫妇更是据此多次找市、镇、村要求收回耕地。王某以对土地进行填埋平整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村组干部同意耕种为由拒不退还该耕地,乔某、温某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王某退还耕地。
本院审理认为,乔某、温某夫妇拥有3.44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证作为法定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乔某、温某夫妇有权收回经营权证所确认的被王某占用的土地,王某应当返还。庭审中,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原告方做出让步,同意将1.3亩耕地的一半由被告方继续耕种,其余待小麦收割后退还原告。庭审后,主审法官又到田头对土地进行了丈量和划界,使案件得到了及时履行。
至此,一起因土地占用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