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疯狂” 数人偷越国(边)境, 竟是为了赌博?均获刑!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整治下,赌博犯罪活动数量逐年下降,不少人赌瘾太深,为赌疯狂,将目光瞄准了国外,无视国法,不顾安危,翻山越岭,登舟涉水,只为赌博。
小勐拉位于缅甸东北部,比邻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有“中缅边境的拉斯维加斯”之称,其发达的博彩经济对赌徒有极大的诱惑,一些痴迷赌博,“为赌疯狂”,为了到小勐拉赌博,不惜妨害国家对边境的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
今年,宜城市人民法院办理了5件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均系“赌根深种”之人,他们中有的被缅甸小勐拉赌场提供的免费机票、免费偷渡、免费食宿所吸引;有的帮助境内赌客获取上述免费福利,将赌客身份信息转发给赌场;还有的先是偷渡,与小勐拉赌场工作人员熟识后,组织他人偷渡。下面向大家介绍其中三起偷越国(边)境的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8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未办理签证、未经边防检查的情况下,为到缅甸小勐拉参与赌博,多次自行或者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
法院审理:
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护照、签证,未经边防检查的情况下,通过缅甸小勐拉赌场安排的接送服务先后多次独自或者与他人结伙在国内和缅甸小勐拉之间来回偷渡,参与赌场赌博。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利用小勐拉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的飞机票、接送等服务,先后组织宋某某、谭某某、谢某某先使用赌场购买的机票到西双版纳,在乘坐赌场安排的摩托车、皮划艇等交通工具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参与赌博。
法院审理:
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曾某某曾在缅甸小勐拉务工,因其本身爱好赌博,在外务工期间经常在缅甸小勐拉赌场参与赌博。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曾某某在境内赌客与小勐拉赌场之间牵线搭桥,先后帮助郭某某、雷某某、谢某某等8名偷渡人员将身份信息发给小勐拉赌场,之后由赌场购买机票,安排轿车、摩托车、皮划艇等交通工具将偷渡人员运送出境参与赌博。2017年夏秋至2019年腊月期间,曾某某在谢某开设的赌场中提供监台、发牌、兑码等帮助行为
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偷渡人员与境外赌厅之间牵线搭桥,将偷渡人员的身份信息发给境外赌厅,由境外赌厅安排交通工具将偷渡人员运送出境;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偷越国(边)境罪,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
国(边)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严重妨害国家对边境的管理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每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自觉抵制各类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切莫为着不良嗜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进出国门须走“阳光大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