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当场履行,再审案件也能“有事好商量”
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雷河法庭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适用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款当场一次性付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某和胡某原是亲戚,曾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遂诉至宜城法院,庭审时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宜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胡某不服,以刘某提交的借条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调查后向宜城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该案。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鹏程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认为该案件虽是再审案件,但案件事实并不复杂,矛盾关键是双方在庭审时未当面商谈,质证证据产生误解,破局的关键在于让双方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本着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承办法官经沟通协调,将开庭地点定在了离双方当事人更近的南营法庭。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对原审被告胡某,指出其原审不到庭质证的过错,劝其从亲戚角度考虑,让步以顾亲情;对原审原告刘某,则明确指出其在原审中提交仿造借据的违法性,向其释明案件法律关系和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在其认识错误后,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原审原告刘某当场退付给原审被告胡某多付的7000元欠款。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商以求同,议以成事。宜城法院将庭前调解运用于再审程序中,以平和化的方式实质性解决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防止了矛盾进一步激化,还节省了司法资源,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