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执行动态

先予执行保经营 雷霆手段促生产

时间: 2021-11-30 14:50 来源: 政治部

11月28日,宜城法院执行局、雷河法庭、法警大队三部门联合出动10余名干警,对占用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养殖的羊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胡某转移山羊70余只,并拆除了其私自搭建的一排羊舍,恢复了企业亟待使用的项目场地。

2006年起,东方化工公司员工胡某及其家属私自占用公司废弃的原农场场地养羊。今年,东方公司因安全生产及上级安排的备份生产线需要使用该片土地,多次要求胡某腾退场地未果,遂向宜城法院起诉。经雷河法庭审理,做出由胡某拆除羊舍、排除妨碍的民事判决。胡某对该判决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胡某上诉期间,东方公司的上级单位限定东方公司在11月底前对备份生产线进行规划、平整场地,若等终审判决下达,会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规划甚至导致项目流产。为此东方公司向宜城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对东方公司的申请,宜城法院十分重视,党组书记、院长罗华山和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向东一行为此专程到东方公司调研,深入现场勘验,并就如何既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安全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在充分考虑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先予执行措施对企业及被申请人财产的影响、先予执行过程中的保障等问题后,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发展。

在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后,执行局和雷河法庭的同志多次与被申请执行人谈话,明确告知胡某拒不执行的后果,促使其主动转移了尚在养殖的鸡、鹅、羊等活物,并出动警力,一举拆除了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的棚舍。

近年来,宜城法院高度重视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文件,从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强制措施等各个层面,推出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发挥了良好的司法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