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宜城一男子吸食、贩卖毒品“四进宫”
近日,宜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案,被告人范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范某某,男,初中文化程度,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安垴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10日被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1日被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8年12月12日被抓获,次日宜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晚,宜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宜城市宜品国际大酒店进行清查时,在该酒店1215房间查获吸毒人员范某某等5人。当场查获范某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33.6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3.69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