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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襄阳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0-03-31 15:40 来源: 政治部

宜城法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襄阳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襄阳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出炉!依据案件在全国、省、市范围内影响力,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网友投票结果三项标准,综合考量,宜城法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 2019年度襄阳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襄阳中院信息截图)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家的无证渔船在汉江水域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江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力捕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次日0时30分许,被宜城市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20公斤。宜城市水产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罚款三千元;没收电力捕鱼设备和渔获物。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按照宜城法院、检察院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在汉江水域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江段放流了大于1.5千克的成体鲤鱼80千克、大于2厘米的鲤鱼鱼苗300000尾。
(图1)

【裁判结果】

宜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主动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汉江流域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汉江流域生物休养繁殖,给汉江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了保护国家汉江流域渔业资源,改善犯罪行为破坏的汉江流域生态环境,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了大于1.5千克的成体鲤鱼80千克、大于2厘米的鲤鱼鱼苗300000尾。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图2)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宜城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该案在审判及执行方式上的探索创新,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宜城法院在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后,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了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了大于1.5千克的成体鲤鱼80千克、大于2厘米的鲤鱼鱼苗300000尾的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环境资源审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的新思路,且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群众的参与下进行恢复性执行,对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审判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图3)

宜城法院近年来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5件55人,结案率100%。为聚力打赢宜城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