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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胜诉即退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22-08-02 11:55 来源: 综合办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方案》的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我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切实为群众、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裁判文书(含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退费办理。

第二条 胜诉即退费办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胜诉方存在已经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三)不存在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

第三条 当事人到本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时,由诉讼服务中心引导当事人填写《宜城市人民法院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对于当事人同意提供“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填写的“胜诉退费”银行账号及当事人线下缴费发票的票据号作为必填项录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胜诉退费”相关规定的咨询解答。

第五条 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三日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结案模块对结案文书标注生效,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情况在诉讼费管理系统录入退费金额;

(二)将身份证明、裁判文书电子版导入诉讼费管理系统;

(三)将附有承办人和庭长手写签名的审批表及诉讼费管理系统退费申请一并提交至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在收到上述退费申请和退费审批表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将诉讼费用退还至胜诉方。

第七条 对于因胜诉方提供的账户瑕疵等原因导致退费失败,综合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退费失败情况及原因反馈给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由其更正后继续办理。

第八条 退费成功后,综合办经办人员应从诉讼退费系统打印退费申请、裁判文书、身份证明、银行账单等材料留档备查及做账。

第九条 承办法官在办理胜诉退费后应当及时通知败诉方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的,应当制作移送执行审批表,并附判决书、败诉方身份信息报请庭长审批后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

第十条 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将胜诉退费和移送执行的相关材料,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将“胜诉退费”办理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名称、判决书生效时间、退费申请提交时间、退费办理完成时间、诉讼费移送执行等情况建立相应台账备查。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退费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1日起施行。

 

附件:1.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2. 诉讼费用移送执行审批表

  宜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发票号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用于接收“胜诉退费”的本人银行账号。
    2.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外,应当填写“胜诉退费”银行账号,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有多个的,应由多个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3.当事人确认的“胜诉退费”银行账号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4.在案件审理期间及人民法院退还费用前,如果“胜诉退费”银行账号有变更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填写新的“胜诉退费”银行账号,便于法院及时作出相应变更。
    5.如果提供的“胜诉退费”银行账号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胜诉退费”银行账号,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特别提示:若您立案缴费当场不能确定上述信息,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在案件承办法官处填写并确认。

银行
账号

当事人名称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具体网点)


联行号


开户账号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无银行账户或不愿意提供银行账号。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我支付我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宜城市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移送执行审批表

移送部门


时间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  (裁判文书)


案由


移送执行事项


移送原因


主审人意见


庭长意见


备注

移送执行时附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