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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六一儿童节,最好的礼物是法律的保护!

时间: 2020-06-01 10:24 来源: 政治部

宜城法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宜城法院筛选出4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让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案例一:侵犯未成年教育权变更抚养关系案

  【简要案情】

  江某与钟某婚后育子江某俊。后江某与钟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江某俊由钟某抚养。离婚后,钟某将婚姻的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俊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钟某拒绝让江某俊去学校上学,而是把孩子关到家里玩手机游戏,严重影响到儿童的健康成长,经法院和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效。

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家规定,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江某俊的受教育权,应当变更江某俊的抚养权。审理过程中,团委、妇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江某俊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俊的受教育权,未尽义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由父亲江某抚养,其祖父母协助抚养。

   【典型意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某俊随钟某生活期间,钟某不履行监护义务,拒绝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适龄儿童受教育权,且钟某无工作,无住房,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孩子生活、学习所需,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官判决支持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开拓了对未成年人关爱和保护的新视角。

  案例二:郑某盗窃罪判后心理矫正案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郑某趁人不备,在鄂西社区“大楚坊”饭店将与其同店务工的刘某某放于收银台的手机盗走,以2000元的价格将盗得手机出售。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为3354元。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郑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以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3354元。宣判后,法院对郑某某进行了帮扶回访。

  【典型意义】

  本案宜城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辅导的典型案例。郑某接到判决书后,虽表示服判不上诉,但一度懊恼自弃,心情焦虑,以泪洗面。管教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法院后,考虑到疫情防控的需要,法官对郑某进行了判后帮扶回访,给予其心理辅导。回访中,法官运用心理咨询知识帮助郑某走出自弃的心理阴影,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同时电话敦促郑某远在外地的家人,常到监所看望郑某,让感受到法官及家人的关心关爱。郑某心理逐步平稳,不再迷茫自弃,在监所表现积极。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全过程,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温情。

  案例三:婚姻存续期间的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案

   【简要案情】

 王某系聋哑人,与汪某婚后生育子王某磊,后来王某又患精神病,经鉴定为多重残疾一级丧失劳动能力。汪某外出务工,王某磊随外公生活,因汪某未给王某磊支付抚养费,导致诉讼发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父亲汪某每月给付王某磊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对子女的抚养,应当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主张有抚养能力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本案王某磊因父亲汪某外出务工,母亲残疾无抚养能力,常年随外公生活,生活十分困难。汪某作为父亲,应当依法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用。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循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等因素,考察相关费用是否为教育、生活的必要支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以保障未成年人子女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案例四: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案

   【简要案情】

 11岁的罗某骑自行车在小区院内与石某驾驶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罗某受伤住院,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造成了罗某健康权受到侵害,罗某父母与司机石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发时罗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自行骑自行车上路行驶,有发生摔倒、碰撞的可能;但石某作为司机,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石某一次性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民事纠纷,虽然其监护人存在没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但司机石某对造成罗某受伤致残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依法赔偿罗某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根据未成年当事人及监护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此类行为起到评价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