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五天内异地执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时间: 2017-06-26 10:23

近日,宜城法院仅用5天时间将一起历经21个月的异地产品责任纠纷案全部执结。

2014年8月,王某某与发包方潘某签订合同,承包宜城市小河镇大冲仓库建设工程,并从经销商李某某处购买75吨水泥。当仓库地面工程浇筑混凝土完工后,王某某发现地面起沙,地面、基础、地磅均无法使用,随即找到经销商李某某协调解决,但李某某以该水泥由钟祥某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拒不承担责任。

2015年7月,王某某将钟祥某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宜城法院。2016年10月,宜城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钟祥某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187114.85元,鉴定费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原告王某某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2017年6月19日,该案件经执行立案登记交由执行员胡卫星、马守信承办。当日下午,胡卫星及马守信赶往钟祥市双河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其3日内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不配合。6月21日下午,执行员再次前往钟祥某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并于建设银行钟祥市支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月22日上午,执行员第三次来到钟祥市双河镇,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此时,钟祥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为了不影响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声誉,当即联系公司财务部门,从公司账上将应付款项转账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6月23日,执行员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来到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至此,一起跨市执行案件在5天内全部执结完毕,这是宜城法院“飓风行动”的又一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