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审判 现场调解
宜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5月5日上午,宜城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法官们走进小河镇新华村新华沙洲争议地就地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沙洲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沙洲土地,租期两年,租金19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被告需支付完毕所有租金;若被告未足额支付,则视为违约,合同自违约之日起终止,原告有权直接收回沙洲土地,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5万元租赁款,剩余4万元迟迟未予支付。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沙洲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归还土地,该沙洲上的一切财产无偿归原告所有。
受理此案后,宜城法院民四庭主审法官胡宗清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交谈,了解到被告租赁沙洲土地经营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原告看似态度强硬,但也比较明事理。于是,胡法官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从法理上说服他,从情理上打动他,最终让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拖欠的4万元租赁款。
2017年5月5日上午,主审法官将庭审搬至争议地。主审法官像往日一样进入庭审程序,当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原告爽快地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在场的被告倍受感动,主审法官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庭前的工作没白做。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沙洲租赁合同》,被告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返还租赁沙洲及沙洲上的物质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所欠的租赁款4万元整。短短的十分钟内,巡回审判宣布休庭。
在争议地开展巡回审判,这是宜城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又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