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结婚,是结两姓之好,忠诚、坦白和信任才能支撑两个人一起面对未来生活,同舟共济。但是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伴侣又能否接受呢?宜城法院郑集法庭近日就判决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
案情简介:小郑与小赵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5月20日上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天下午,小郑与小赵进行了婚检,小赵被诊断患有慢性肾衰竭代偿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等严重疾病。小赵知道自己有这些疾病,但在领证前隐瞒了小郑。2022年6月,小郑知道后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小赵的婚姻关系。
裁判要旨: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养育子女。为了配偶、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婚后的共同生活,双方对彼此健康状况有知情权。如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尊重对方的婚姻自主权,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小赵与小郑结婚登记前,小赵患有慢性肾衰竭代偿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等严重疾病,但小赵未如实告知小郑,影响了小郑是否愿意与小赵结婚的真实意思判断,且小赵婚后的疾病状态也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小郑与小赵的婚姻关系。
宣判后,小郑与小赵均未提出上诉。
相关解读:1、疾病的认定: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民法典并未对重大疾病进行明确,审判实践中多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予以综合认定。
2、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法条明确规定对“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应当发生在结婚登记前,如果重大疾病发生在结婚后未如实告知的,伴侣不享有撤销权。
3、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民法典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终端或者延长的规定,想撤销婚姻,必须在一年内提出。
4、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寄语:婚前检查,是婚姻的第一道保护。结婚的新人要提高对婚检的思想认识,主动进行婚前检查,这不仅是对婚姻家庭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如果结婚后发现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