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执行款的管理,明确职责,强化执行监督,依法及时发放执行案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案款是指执行案件(本规定所称执行案件仅包括执行实施案件,即“执字”号,“执恢字”号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款项,包括以下款项:
(一)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代为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用以履行债务的款项;
(二)人民法院强制扣划或提取的款项;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处置所得的变价款;
(四)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处置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
第二条 执行案款的发放管理实行执行局与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案款收付全部采用“一案一账号”系统,每个执行案件对应开设一个子账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第四条 执行接待专区在对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资料审查时,负责收集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并由申请人填写“银行账号确认书”予以确认。完成信息收集后放入卷宗材料里,供案款发放使用。
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向相关当事人告知案款系统开户银行名称、子账户户名、子账户账号并通知当事人交款时在汇款附言栏填写案件承办法官、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六条 涉案款资金应归口综合办公室全额、全程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自行收取、保管、占用以及发放涉案款、严禁涉案款资金在财务监管之外操作运行。
第七条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转账支付至案款系统子账户;执行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账户直接划至案款系统子账户,并及时通知财务室确认入账。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所得的价款,如果款项进入执行款总账户的,执行员应当在确定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认领至案款系统子账户。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进入执行款专户中每笔款项做执行款和非执行款的区分,对执行款的收付金额进行逐笔核对,并建立明细台账并在执行款到“一案一账号”系统后当日即完成网上案款对应票据号生成确认工作。
第九条 执行员在确认案款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和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的结算,在“一案一账户”系统中提交案款发放申请,由执行局局长进行线上审批,财务室在当天完成网上节点审核。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打印“执行案款发放审批单”,先由案件承办人署名确认收款名称、账号的准备性和完整性,再交执行局局长进行签批。“执行案款发放审批单”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卷宗,一份交院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由执行局内勤完成“执行案款发放审批单”最终复核,凭执行局提交的“执行案款发放审批单”财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拨付工作,保证案款及时发放到位。
案款在线上拨付失败的,财务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退回后的更正事宜执行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执行款的发放须经合议庭合议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执行局局长审批:
(一)非本案申请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需要制定执行分配方案的;
(三)变更接收执行款主体身份(即自然人改变姓名或法人改变名称或另外指定他人接受款项)的;
(四)涉及维护一方稳定或可能引起群体上访、赴省进京上访的;
(五)已申报司法救助又还在执行分批给付的;
(六)院长交由执行局局长审批给付执行款的其他案件。
书面说明由承办人签署案款发放意见后,报请执行局局长签批。书面说明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卷宗,一份留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所有执行案款均应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发放给案件申请人。领款人为非本案申请人的,但又确需支付给案外人的,在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情况下,将书面说明备案后,由案件承办人网上提起案款发放申请,案外人必须出具领款收条,并入卷宗存档。
第十四条 对一案一账号系统启用之前的案款,加强清理工作,能够认领到子账号的,通过子账号进行管理。对确实无法认领到子账号的案款,按照原线下发放执行款的方式操作案款发放,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未细化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