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集法庭2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起台湾家事法庭离婚案件文书送达
时间: 2014-03-13 11:42
来源: 宜城法院政治处
2014年3月3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法助台请(送)字第028号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函,并随函转来台湾地区所附需要协助送达的台湾云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30号”原告陈志远诉被告王玉华离婚事件司法文书1件,要求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并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协助送达,最迟不超过两个月。
2014年3月4日,宜城法院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由被告所在地的郑集法庭承办协助送达事宜。郑集法庭接到该案原告的家事起诉状和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书记官沈怡君签发的该家事法庭(出庭)通知书各一份后,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居住地湖北省宜城市孔湾镇台子岗村十组查找当事人。在该村村主任李某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王玉华的叔叔王某,从王某处得知当事人王玉华已迁居武汉,虽然不知道被告的具体地址,但提供了她的手机号码。于是,郑集法庭工作人员通过提供的电话联系上了王玉华本人。通话后第二日,王玉华告知了郑集法庭她现在的居住地址,同时希望能将台湾法院相关法律文件邮寄到她现在的居住地。2014年3月4日,郑集法庭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将上述文件采取了快递的方式寄送给了当事人。
至此,一台湾方面法院的委托送达事宜在2个工作日内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