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法院发出宜城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1月4日上午,宜城法院家事审判庭负责人何云波刚上班就接到一个电话,“何庭长,我老公在私自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原来这是刚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女当事人打来的。本案尚未开庭,得知原告正在偷偷转移财产,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已正式施行,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何庭长迅速制作并发出了宜城市首份生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男)与被告徐某(女)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一个月后在宜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系再组家庭,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于2022年7月开始分居,朱某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与徐某离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于1992年10月1日生效,经过三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一般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然而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而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宜城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及时贯彻落实,发出了湖北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令不仅有利于在最大限度内查清朱某和徐某的共同财产,且有助于后期公正审判此案,同时也平等保护了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遏制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充分体现了为民司法的情怀,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