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救助功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的《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法(2010)31号〕和《湖北省司法救助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鄂政法(2016)4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专户,院财务统一管理、发放。
司法救助基金从以下渠道进行筹集:
(一)当地政府预算纳入一点;
(二)已获司法救助者又被执行到位资金回笼一点;
(三)社会财团、公益组织、公司企业捐赠一点;
(四)其他方式筹措一点(如以司法救助基金投保放大一点,申请执行人自愿捐助一点等)。
司法救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三条 依照文件要求,本院成立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和审查决定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信访、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执行局长任主任,负责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及报审工作。
第四条 本院司法救助工作实行“统一办理、分级司救”模式。即本院直接审批司法救助;呈报当地市委政法委审批司法救助;通过当地市委政法委逐级上报襄阳市、湖北省委政法委及襄阳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发放司法救助。
呈报本院以上机关审批司法救助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信访、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要求其按照法发(2016)16号文件中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提供齐备申报材料。
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此申请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将立案卡、司法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原移送部门安排专人审查办理。
第六条 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办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发(2016)16号文件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救助对象、非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等事宜进行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和相关资料,完备相关手续,甄别是否属于司法救助对象,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填写《司法救助审批表》,逐级报院长审批,作出《司法救助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逐级上报上级审批获准司法救助。
第八条 《司法救助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并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给付手续;院财务部门在收到给付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支付。
第九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不管是哪一级给予的司法救助),本院应当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中,扣留已发放的救助金款额,转入本院司法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条 严禁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一经发现,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诉涉执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也应依法追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文件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