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司法警察常驻执行局参与强制执行工作的 规 定
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优势,强化执行警务化保障,提升执行强制性和执行权威,在法院内部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范畴】执行司法警察常驻执行局参与强制执行工作,是指司法警察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中行使执行实施权、维护执行秩序、处置暴力抗拒执行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
第二条 【案件类型】根据工作需要,由法警大队选派3名业务素质较高的司法警察常驻执行局协助工作。有特殊需要,执行局可以另外申请增加司法警察力量,参与下列案件的执行工作:
(一)采取强制撤除、腾退、搜查、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可能或正在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
(三)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
第三条 【工作预警】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情况要提前研判,对引发、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向执行局局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汇报,由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调遣司法警察参与案件处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突发暴力抗拒执行情形的,坚持“先处置后汇报”原则,此时法警大队必须无条件立即出警。
第四条 【职责分工】执行干警与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分工:
(一)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向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通报案件和被执行人情况,明确本次执行活动中司法警察应承担的主要任务;
(二)重大执行活动开展前,必要时由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共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
(三)执行时,由执行现场、行政级别最高的领导直接负责指挥工作,司法警察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警务活动。
第五条 【装备规范】司法警察常驻执行局或临时调遣参与案件执行,必须携带《警官证》、《执行公务证》,按规定着装,佩戴警衔、臂章、警号,佩带警械和警具,依法、规范、文明执法。
第六条 【问责处理】法警大队拒不听从调遣、处置不力或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不听从指挥、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依照本院内部问责管理办法或相关行政处分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七条 【附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