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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金校尉”奔逃七载,落网获刑十年!

时间: 2023-02-14 15:36 来源: 办公室

“摸金校尉”奔逃七载,落网获刑十年

 

你以为的盗墓是怎样的情形?像《盗墓笔记》《鬼吹灯》里那样,手拿罗盘、寻龙尺,念着口诀找位置,翻秘籍狂思考,解开谜题进墓穴。但现实却是,墓者利用洛阳铲、铁锤、铁管、爆炸物等工具,挖盗出洞盗走文物。这些行为势必会对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付某2015年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盗掘古墓葬罪中的一名在逃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9月20日,这位“摸金校尉”最终落网。盗掘古墓者,虽远必追,虽久必判!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被告人闫某某先后纠集王某某、何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人,窜至宜城市郑集镇护洲村七组的田里,对罗家岗墓群的古墓进行挖掘。后闫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付某某在逃。2015年10月15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分别对闫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2022年9月20日,付某某被抓获归案,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二、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受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刑)邀约到宜城与闫某某、何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一起盗墓。被告人付某某联系购买了硝铵,闫某某等人购置了洛阳铲、探杆、铁管等。后六人窜至宜城市郑集镇护洲村七组的田里(罗家岗墓群),每晚由何某某驾车前往现场,闫某某指挥,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负责挖土、运土,多次对罗家岗墓群的古墓进行挖掘。2015年1月8日,宜城市公安局在罗家岗墓群附近进行布控,将同案犯王某某、何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经湖北省人民政府认定,位于宜城市郑集镇护洲村七组的罗家岗墓群(东周)属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法官说法

湖北宜城历史悠久,是楚国故都、楚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境内遗存的楚皇城故城址、郭家岗遗址等均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作为人类活动的实物遗存,从不同的侧面和领域揭示了楚国的历史现象,体现了楚国祖先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它的价值和作用是永恒的,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作为当代人本应敬畏历史,保护文化遗产,但本案被告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盗掘古墓葬,这既是对楚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对古墓葬主人后代情感的严重伤害。通过该案的审理,对盗墓者依法定罪量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楚文化遗产,严厉打击盗墓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五、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