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读后感
读《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有感
罗华山
向大家推荐一篇文章。我反复读了多遍,感受颇深,受益非浅。建议所有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要仔细研读。这篇文章是美国一位资深法官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和体会,给初任法官们的一些建议和忠告。文章写于上世纪60年代,虽然作者所处的年代以及司法环境与我们现时的情况大相径庭,但他给出的建议和忠告对现代中国的法官如何做人、如何办案都有着恰当的、现时的、长远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对如何做好一个法官,我不断地在思考,并一直有把自己的想法形之于笔端的强烈欲望,但总觉得思路繁杂,不知从何入手,并为此而纠结。现有幸读了这篇文章,不妨顺着该文的思路,把我自己从事法院工作近三十年的体会说出来与同行们交流,权作一篇读后感。
一、关于仁爱之心
作者在这一部分写道:“如果法官只有一种特质,那就是必需拥有一颗仁爱和体谅之心。无论他的品德和能力如何,一个冷漠无情,没有仁爱之心的法官在法庭内是无容身之地的。……因为这种品质远比其他品质更重要。”
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怎样体现法官的仁爱之心呢?
第一,要体会当事人陷入诉讼的焦虑与痛苦。一个当事人一辈子很可能只经历这一次诉讼。所以他把这次诉讼看得特别重。而法官则不断地受理不同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所以很容易产生厌倦的情绪。因为当事人把诉讼看得重,所以诉讼的双方都想从法官那里尽可能地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尽可能地避免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他们为此而心力交瘁。作为一名法官,对此不应无动于衷,而应当体谅当事人的这种心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体会他们的焦虑与痛苦,从而使自己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权衡好双方的利益。
第二,要体会被害人的痛苦。一个身体原本健康的人,因为受到不法侵害而致伤致残,有的甚至丧失了重要的功能;一个原本和和美美的家庭,因为受到不法侵害,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失去了生命,有的甚至因此失去了家庭的主要生活依靠。这种痛苦,将会伴随他们的一生,如非发生在本人身上,局外人是难以体会这种痛苦的。如果法官不能理解这种痛苦,他就不能理解被害人为什么对被告人怀有如此刻骨的仇恨。理解这种痛苦,就会促使法官竭尽所能地弥补被害人在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第三,要体会被告人的痛苦。生命与自由,是人的两大核心价值,当被告人面对一个剥夺其自由乃至至命的宣判时,其内心的恐惧和痛苦亦非亲身经历的人难以体会的。如果法官不能理解这种恐惧和痛苦,他很可能产生和被害人一样的情绪,这种不良情绪对法官而言是非常有害的,它会妨碍法官对案件作出冷静的、理智的判断。
二、关于耐心
作者写道:“对于法官来说,听律师们长篇大论喋喋不休地说一个自己心中早已确信的法律观念可能确实浪费时间,但我们还是应该允许人家把他们的观点说出来,因为他们可能会让我们改变观点,至少他们有权利可以尝试一下。”
我经常碰到或听说过这样的情况:有位法官,大家普遍认为他的业务能力不是很好,但是他有一个优点,就是特别有耐心,他总是能和颜悦色地与当事人沟通和交流,他总是能耐着性子听完当事人没完没了、絮絮叨叨的倾诉,无论多么蛮横不讲理的人,在他面前总是服服帖帖。他判决的案件极少有上诉的,自然,他也极少被当事人投诉。
但是也有这样的法官,大家普遍认为他的业务能力很好,但是他不擅长和当事人交流,他无法忍受当事人在他看来毫无意义的倾诉和唠叨,所以经常与当事人发生冲突,有时甚至是双方当事人都对其表示不满。尽管他对案件总是把握得很准,判决书也写得很漂亮,但是他承办的案件常常被上诉。
所以,英国有位大法官曾经说过:“众所周知,一个专业学识虽然不渊博但却富有爱心和耐心的律师远比一个坏脾气的天才更适合成为一名好法官。”
──对当事人的态度要和蔼
除了对方的证据材料之外,当事人总是想获得更多的案件信息。他们会根据法官的态度来判断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对自己的态度恶劣,那么你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会被他理解为你在偏袒对方。当他拿到判决书的时候,他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判决对他是不公的,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上诉。
──与当事人交谈时要有耐心
当事人还会通过法官的片言只语来揣摸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如果法官与当事人沟通时出言不慎,向当事人透露不该透露的信息,或者无意中暴露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看法,则可能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常见的就是当事人通过非正常途径向法院施压,以谋求对其有利的判决;当判决结果不符合其预期时提起上诉;向有关部门对法官进行投诉等等。我还遇见过个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他故意作出一些不可理喻的言行,其目的是激怒我们那些没有经验的或者坏脾气的法官,让其失去耐心,犯下不该犯的错误,并被当事人抓住把柄进行要挟。所以法官在与当事人交流时不能“口无遮拦”,一定要耐心、细致地想清楚什么是可以说的,什么是不能说的。
──在法庭上要有耐心
在法庭上,各方当事人都想争取更多的话语权。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受文化素质的限制,他们的陈述有时是杂乱无章的、琐碎的、冗长的,很多内容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任何用处。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他认为这些很重要,必须要让法官了解,否则,他可能会败诉。如果法官认为其陈述是无用的而打断他不让其充分的陈述,那么极有可能他要到二审法庭去陈述。所以如果有可能的话,法官应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表达的意愿。确实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作简洁的重点的陈述。
三、关于保持庄重
为什么法官要保持庄重。作者的意思是说,法官是公平、正义理念的化身,普通民众,包括律师,对司法机关、法官都非常敬重。作为一个法官,应当通过自己的言行,维持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崇敬和敬重。
法官怎样做才能算得庄重?恐难有一个标准答案,但我认为做到以下几点很重要:
一是与当事人交谈的时候要保持庄重。
当事人向你反映问题的时候,你必须注意力集中,并尽可能地与当事人对视,让当事人感到你在认真倾听。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你最好不要接打电话或者干其他的事情。确有必要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请其谅解。记住,不要和当事人“抢话”;当你向当事人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表达你的意见时,语言要通俗易懂,意思清晰明确,前后保持一致;当当事人向你询问案件的有关事项的时候,只要不是涉及审判秘密的事项,你都应尽可能的作出实事求是的的答复。记住,千万不要说假话。
二是在庭审的时候要保持庄重。
作为庭审的组织者、指挥者,你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保持整个庭审活动有条不紊。庭审活动的紧凑、有序,可让双方当事人感到法官对案件的重视,从而提高服判率;法官难免对案件有先入之见,或者对当事人存有个人好恶,但这种个人偏见或喜好,是绝对不能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因为处在诉讼中的当事人更加敏感,一句话,一个眼神都可能使当事人产生误解,从而怀疑法庭的公正性。所以你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管庭审持续多长时间,合议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都必须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在庭审中左顾右盼,接打电话,随意进出等与庭审无关的,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都是绝对要禁止的。
三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严谨、细致。法官的能力、法官为人处事的态度,往往集中体现在他制作的裁判文书之中。法官在作出裁判之前所付出的努力、所花费的心思、所承担的压力可能并不为人所知,但是他所作出的裁判必定要公开并接受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审视。所以法官不能不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当事人在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里,东奔西走,费心劳神,所以他对最终的裁判结果必然要字斟句酌,斤斤计较。法官对当事人的这种期待与重视,必须给予高度的慎重与关注。
我们常常见到有的裁判文书犯一些低级错误,比如错别字、人名、地名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等等。并不是说这些低级错误本身有多么恶劣,而是它会使当事人认为法官甚至是法院并未重视其案件,从而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就像病人和医生一样,如果医生心不在焉,经常出一些小的又不致命的疏漏,病人就会感到他没有得到最精心的治疗,从而对整个治疗过程产生怀疑,对医生和医院产生不满情绪。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也应当是裁判文书中最精彩的部分。法官在说理的时候,首先要想一想,我在裁判文书中写的内容能不能说服我自己?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你就别指望说服当事人。以我自己的体会,法律文书的说理应当做到思路清晰、层次分明;语言精炼、用词准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四、懒惰的法官是最差劲的法官
作者说:“成功的法官之路跟其他的职业道路一样,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不断学习。
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严格的遴选制度大多数人在40多岁以后才能成为法官,而在我国,很多人在30岁以前就成了法官。就现实情况来看,仅靠法学院四年的专业学习和短短几年的法院实践工作的经历,是很难培养一名合格的、成熟的法官的,而我国法官的在职培训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职培训的经常性、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都不够。所以我们的法官要成长、要成熟,必须依靠法官自觉的学习与磨炼。
我们身边经常有这样的法官,他们第一学历并不是法律专业,但他进入法院工作以后,经过自己不懈的学习,很快就成了法院的业务骨干,有的甚至成了某个领域的权威。九十年代以前进法院工作的大多是部队转业干部、学校老师,极少有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但经过几年的工作后,有些人从中脱颖而出,成为业务尖子和骨干。这就是勤奋与懒惰的区别。所以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怕基础差,不怕专业知识少,就怕不学习。
五、没有不重要的案件
很多法官可能对自己所办理的第一件案子记忆犹新。兴奋、好奇、害怕出错、敬仰资深法官就是我办第一个案件时的心情。起草第一个判决书时,我是写了又撕,撕了又写,为了一个词语是否恰当,搜肠刮肚,反复纠结。我相信,很多法官都有类似的经历。但是当我们每天都要面对不同的案件的时候,很多人容易产生厌倦的情绪,而当事人则可能一辈子就打这一次官司,如果我们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每个案件都是重要的。因此“你必须给予每一个案件同等的谨慎关注。”
有的案件看似很小,由于法官的疏忽,最后成了当事人反复缠诉、闹访的难案,法院最后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去化解矛盾,我们有很多这样的教训。
以下几类案件,法官尤其要给予高度的关注:
一是邻里之间、亲属之间的伤害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这类案件都极难处理。邻里之间、亲属之间本应是较亲近的关系,但他们能发展到相互伤害或对簿公堂,往往积怨较深,互有过错,且矛盾长时间得不到化解。一旦形成案件后,双方的对立情绪大,都试图借公权力压制对方为自己“出气”,打的是“赌气”官司。因此法官必须查清矛盾爆发的根源,摸透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疏导当事人的情绪,然后对症下药,消除积怨,化解矛盾。如果就事论事,就案办案,你的判决看上去是合法的,但极有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是没有目击证人的强奸犯罪案件。被告人出于避祸的心理,往往极力否认其所犯的罪行。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没有缜密的说理,是很难让被告人认罪伏法的。
三是逞强斗狠、恃强凌弱、无事生非、强奸、猥亵、侮辱诽谤等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远比其身体上的伤害要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无论是心理、情绪的疏导,还是定罪量刑,都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四是渎职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旦构成犯罪,其党籍、公职都将被剥夺,其主要生活来源──国家给予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也将被取消,这种打击对公职人员而言是致命的。所以处理这类案件,你必须格外的慎重。
五是发生原因不明的债务纠纷。
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不管票据持有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合法,付款人均有“见票即付”的义务。但是有的债权凭证如借条、欠条都不具有这一特征。借条、欠条的本质特征应是合法性和真实性,即借条、欠条所载明的权利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而且是真实发生的,才能受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受理的借条、欠条主张权利的债务纠纷案件,审查借条、欠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则是必需的。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案件,即一方主张债务成立,而另一方则声称债务根本就没有发生,主张权利的一方的证据只有借条或欠条,而否认债务的一方又无反驳的证据。通常看来,这类案件肯定有一方当事人说谎,债务成立或不成立的可能性各占50%。对这类案件,你不慎重行吗?
六、迅速高效
作者说:“追求完善是种美好的愿望,但是作为一名审判法官,如果为了追求完美而导致拖延和不适当的延误,则并不必然是一种美德。”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是我们有些法官常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格言。但我们有的法官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能做到迅速高效。 I
──养成良好的习惯
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案件在开庭后,五日内应当进行合议,有人对此不以为然。实际上,开庭后五日内合议时,合议庭成员对庭审中的情节、各类证据的内容等情况的记忆还是清晰的,通过庭审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如何处理就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判断。这时候合议,可以有效节省时间。但我们有些法官有一种隋性,开完庭后习惯于将案件放在一边,等过了很长时间再来合议时,不得不重新阅卷以便了解案情,可谓费时费力。所以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对于迅速高效地处理案件是非常必要的。
──学会管理自己的事务
我们法官手里经常有几件甚至几十件案件,每个案件的送达、各类诉讼文书的起草、约见当事人等繁杂的事务都需要法官来完成,我们的法官都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要学会管理自己的事务,每天要完成哪几项工作、每个案子在什么时候应当完成哪项程序、手上所有的案件的轻重缓急等等都要作出周密合理的安排,从而使繁杂的事务变得井井有条。所以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学习一些管理的方法。
──不要害怕当事人上访
案结事了,是当前的一个司法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化解矛盾,平息纷争。这当然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但要想使法院受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案结事了,则是无法达到的目的。受这一司法政策的影响,我们的法官都能高度重视调解工作,都希望自己处理的案件没有一件上诉的,没有一个上访的。但是我们有的法官因为过份追求案结事了,害怕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上访或矛盾激化,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甚至矛盾激化。
案件久拖不决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煎熬,有些案件并不是很复杂,但因为久拖不决,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更加激烈,同时滋生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情绪,成为当事人投诉法院和法官的口实。
中国是个熟人社会。案件久拖不决,各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往往会动员方方面面的关系,向法官说情,干扰法官作出准确的判断。
中国是个司法权威比较低的社会,老百性普遍存在“清官”意识,由于案件久拖不决,会使他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所以他们就会通过上访等方式寻求司法权力之外的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使法官承受更大的压力。
可见,法官的本意是要案结事了,但是由于不适当的拖延,反而使简案的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国家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来平息纠纷,法官也因此多头受气。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为了效率就可以不重视调解了。我是希望我们的法官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即哪些案件有调解基础,具备调解的有利条件,很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哪些案件根本就没有调解的基础。如果我们在正常的审限内对是否能够调解作出一个大概的判断,可以有效的节省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别有用心的、故意的拖延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别有用心的、故意的拖延,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任何一个法官都应当不耻于这种行为,所以不用多说。
七、牢记常识
曾经有人这么说过:“法律就是经过立法机关修饰的生活常识!”所以作者说:“如果你不通晓众多的法律,也许你还能勉强当法官,但如果你没有常识,你将难以立足。”
九十年代以前,我们的法官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绝大多数都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有的刚一进法院就被任命为法官并开始审理案件,那时候法制也不健全,他们处理案件很大程度上依靠的就是经验和常识。
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法律的不断完善,仅靠经验和常识办案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但是“经验和常识”这一重要工具将每时每刻会被运用到我们的审判活动之中。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不是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来决定的,而是由没有任何法律背景、随机抽取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决定的。对于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可谓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但我认为,这一制度至少有这样的合理性,那就是陪审团成员通过经验和常识作出的判断,可能会更容易为公众接受。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的洛杉矶市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警方经过调查确认辛普森为犯罪嫌疑人。检方迅速以辛普森涉嫌谋杀向洛杉矶市法院提出指控。检方指控辛普森涉嫌谋杀的主要证据有:1、辛普森曾对妮可实施家庭暴力并被警方处理过;2、凶杀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和毛发;3、在凶杀现场发现了一只同时沾有被害人和被告人血迹的右手套,在辛普森的住所发现了一只同时沾有被害人和被告人血迹的左手套,这两只手套为同一付;4、辛普森在案发后的次日接受警方询问时,左手受伤且绑有绷带;5、辛普森住所门前小道、白色宝马车的门把手以及二楼卧室的一双袜子上同时发现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当然,还有其他很多能相互印证的证据。
如果单从检方提供的这些证据来看,可以确信,辛普森就是凶手!可是面对如此严密的证据链条,辩方仅仅利用检方证据中几个违反经验和常识的漏洞,就击溃了检方严密的“法网”:1、辛普森戴着手套作案,且左手受伤,为什么手套的表面有血而里层没有血?2、法官在庭审现场让辛普森试着将这双手套戴上,可辛普森恁是没办法戴上。这双手套是辛普森作案时戴的手套吗?3、辛普森穿着带血的袜子走过其住所的门前小道,上楼进到二楼卧室,然后将袜子脱了放到床上,为什么卧室里从门口到床之间的地毯上没有血迹?4、袜子左右两边的血迹图案是一致的,如果袜子穿在脚上时是不可能形成这样的血迹的,是不是有人故意栽赃陷害?在面对上述质疑时,控方哑口无言。尽管媒体调查有百分之八十的美国人人认为辛普森就是凶手,但陪审团的十二名成员一致判定辛普森无罪!(在后来被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辛普森被认定实施了侵害行为,并被判处巨额赔偿。该案也是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经典案例)
近年媒体热炒的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时建峰套用假军车牌照运送沙石,在八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赢利20余万元。后时建峰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该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违反常理可能是该案引起关注的重要因素。(该案后被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过程中,时建峰的弟弟以其兄替其顶罪而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出于职业习惯,法官可能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上,当然并不是说这些不重要,我建议在你做出判决之前,用一个普通人的而不是专业的眼光来审视整个判决内容,看其是否符合常理,是否能被具有正常思维的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