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湖北宜城法院:细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法治日报》2023年8月11日第8版:湖北宜城法院细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法院审委会把检察长和律师邀请来了
案件质量提升、个案监督帮助解决隐形错案、审委会讨论案件服判息诉率和维持率有效提升……谈及大力推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以来的成效,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院长罗华山如数家珍。
按照“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要求,宜城市人民法院印发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审判权力的制约监督,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常态化和制度化。
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宜城市法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7件案件中,全部采纳检察建议的6件,部分采纳1件;决定再审6件,已结案4件,其中2件服判息诉,1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另1件尚在二审中。
再审检察建议引发自查
6月29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炜受邀列席宜城市法院审委会。这是今年以来,宜城市检察院检察长第5次列席市法院审委会,起因是宜城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了一份再审检察建议。
申诉人王某不服宜城市法院2015年作出的一份民事调解书,向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背后隐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14年10月,王某夫妇向吴某借款4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借期2个月,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逾期后,吴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宜城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该案执行完毕。
4年后,吴某涉黑社会犯罪被抓获,后因高利转贷、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被判处刑罚。
经查,吴某以对外借款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只收现金且不打收条的方式高息放贷牟利。此前,王某用现金还款,在一审中因没有现金还款证据,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4月,王某向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宜城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认为吴某诉王某等人的民间借贷案,其隐瞒了王某等已用现金偿还部分本金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再审。
“涉黑涉恶套路贷,严重侵害了涉案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延伸出多种刑事犯罪,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列席审委会时,石炜详细阐释了就王某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宗旨和出发点。
宜城市法院审委会经讨论决定再审。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此次审委会上,罗华山在发表意见时提了两点建议:如果检察院还收到有类似反映吴某民间借贷案情况的,希望能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法院有关部门对涉及吴某民间借贷的案件进行评查,看是否还有类似情况,有的话及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宜城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经梳理发现,该院涉及吴某民间借贷案共29件,已决定再审4件,其他案件在组织评查。
邀请辩护律师陈述意见
“不能因为案件的起因,就去否认他没有杀人的动机。”
“合议庭说刘某华作案后没有离开现场,这是个事实,但是不能因为他没有跑就判断他不是杀人,只能视为他投案自首。”
“关于合议庭说其杀人没有预谋,从案件的事实来分析,确实没有预谋,他是在化粪池被填后,很气愤,临时起意去杀人的。”
“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有积极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最后因为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没有得逞,属于未遂。”
……
在宜城市法院就刘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召开的审委会上,检察机关与合议庭的看法有一致之处,也有不少分歧。
该案是因邻里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慎重起见,宜城市法院不仅邀请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还邀请辩护律师陈述意见。
“主客观缺乏高度统一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定故意杀人罪,我觉得是有争议的。”辩护律师在此次审委会上说。
此案移送起诉前,宜城市检察院也组织了听证会,有3名律师、3名人大代表参加,结论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次检察官、律师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后,宜城市法院审委会对刘某华是否存在杀人故意等形成争议焦点,一时未能形成多数意见。之后,宜城市法院到案发地征求部分村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以争取该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考虑到该案双方积怨已久且经多方多次调解未能化解,宜城市法院慎重处理,又召开了两次审委会,综合考虑刘某华有自首、认罪认罚、预交赔偿款等情节,最终达成构罪但免处的多数意见。
最终,宜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免于刑事处罚;按80%的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800余元。
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未提出异议。
凝聚共识保障法律实施
何种案件才会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宜城市法院印发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细则》明确五类案件应当邀请检察长列席,即: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审查拟不采纳检察建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邀请检察长列席的其他案件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
罗华山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检两院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制度实现形式,落实好这项制度是法检两院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通过机制建设,宜城市法院不断补充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通过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邀请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接受询问等办法,有效提升了该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省级层面,湖北法院系统就如何进一步主动接受监督想了不少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法检“两长”带头办案,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常态化和制度化。2021年12月16日,湖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会议,省高院院长游劝荣主持会议,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应邀列席会议。
湖北省高院还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邀请检察员和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接受审委会委员询问,增强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的亲历性,确保裁判的公平公正。
“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是完善审委会制度、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有效途径,对加强审判权监督和制约、提高审委会决策决议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罗华山认为,这项制度有利于凝聚法检共识、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