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说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及其他
人民法院担负着两大职能,一个是“审判”,另一个是“执行”。如果说“审判”是权利义务的“确认”过程的话,那么“执行”就是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人要想说的的是狭义的“执行”,即专说“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不仅如此,本文仅说“执行”中一个工作环节,那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即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古人曰:“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然而,执行实践中,作为当代法院执行人,其工作体会是: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难,难于社会“诚信”的缺失。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整个法学界和司法解释都在积极地探索之中,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又有执行实际需要的开拓创新,现说说在执行工作中的粗浅体会予大家,想必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之概念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又称执行财产调查,是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以核准可供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等方式,控制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活动和工作过程。
二、被执行财产的查明之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主动调查和被动调查两种方法:
(一)主动调查,通常有以下方法:
1、调查土地使用权:主要到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情况;到农业部门的农经机构调查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拥有情况。
2、调查房产:主要到房管登记部门调查其房产的合法使用情况。
3、调查林、水产:主要到林业管理部门调查其林地承包情况,到水务部门、镇、村调查其水面承包情况。
4、调查车辆:主要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其车辆的合法拥有情况。
5、调查工资等收入:主要到其工作单位(机关或者企、事业等)调查其工资待遇情况。
6、调查收益:主要到工商机关,科技机关、民政部门、规划建设等部门调查核实其是否有企业资产、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或建设工程项目、第三人到期债权等收益。
7、调查储蓄存款:主要到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调查其存款、投保情况。
8、调查奢侈消费品:主要深入被执行人家庭或可能居身的住处,核实非生活、生产必须品(如彩电、冰箱、空调等)。
9、依法搜查:主要是依法对被执行人可能藏匿财产的住所地或场所采取搜查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提取被搜查出的现金等。
10、询问被执行人: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传唤、拘传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二)被动调查,通常有以下方法:
1、申请执行人提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立案工作人员或执行人员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权利和义务,即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就自己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向法院提供,也可在执行中随时提供,直至案件执行完毕,以协助执行工作。
2、被执行人申报:执行人员接到立案庭分发的执行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此期限无法律规定,通常掌握在七日左右)履行义务。同时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有财产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五日内补充报告。一般情况下没有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有证明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可能的,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
3、审计调查:依法借用审计力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此方法虽说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对被执行人员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强制进行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真实状况,从而查明被执行人有无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足以及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4、悬赏调查。执行中,通过运用悬赏公告的奖励手段,动员社会自发力,加大对被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现概率,使逃避债务者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同时,也为打造诚信社会营造氛围。
三、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之措施
(一)对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人身措施
1、传唤:执行人员以法院名誉发出传票,指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2、拘传:执行人员持法院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强制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迫其履行;
3、拘留:经院长批准,执行人员持拘留决定书,强制其到拘役场所,限制15日以内的自由,以迫其履行;
4、罚款:经院长批准,执行人员持罚款决定书,实施罚款事宜,罚款金额为10000元以下罚款;
5、限制出境: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法院依法批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二)对公司(企业)、单位法人的措施。经院长批准,可以对公司(企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被执行财产的措施
1、查封、扣押动产,查封不动户;
2、查询、扣划金融、保险款项;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4、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及其收益。
四、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之处置
(一)写出《宜城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完毕后,执行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如下主要事项:
1、调查概况;2、调查过程及结果;3、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于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1、依法完全执结;(1)金钱给付方式执结;(2)进入评估、拍卖变现执结;(3)以物抵债执结;(4)其他方式结案。
2、达成执行和解,分段完全执结;
3、执行担保结案。
(三)对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裁定终结执行;
4、依法退出执行程序后,对上述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报备,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五、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之要求
(一)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规定进行;
(二)二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行员实施;
(三)不得超标的额实施控制性措施;
(四)决定拘留、罚款、搜查的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五)注重研究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努力践行“能动司法”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