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法院及时判决一起健康权侵权案件
5月15日上午,宜城法院在刘猴镇长乐村村委会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被告付某均系刘猴镇长乐村村民。2013年3月17日9时许,付某和陈某因责任田边的一棵树发生纠纷,在争执中,付某用手中镰刀将陈某的头部致伤。后被送到宜城市中医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3460元。伤口抽线后转回长乐村卫生室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326元。住院期间,付某仅支付医疗费2000元。陈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经刘猴派出所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付某同意给陈某赔偿7112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盖手印。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付某反悔,导致纠纷发生。陈某向宜城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64.89元(扣减已付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付某用镰刀将原告陈某的头部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面对邻里间磕磕碰碰的纠纷,承办法官根据民间纠纷特点,充分运用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与当事人真情沟通,以友善言行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理解宽容互谅。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因被告的偏执未达成调解。面对被告的这种态度,法官果断地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旁听的老百姓拍手称快,原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同时,让村干部、群众目睹了开庭的情节,感受到了法官做工作的耐心和艰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