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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代购遇假货,法院怎么判?

时间: 2020-05-26 10:24 来源: 政治部

通过微信朋友圈代购下单万余元购买三个名牌包包,拿到包后对是否正品存疑,联系代购卖家却拿不回货款。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女士经朋友介绍,添加了先生的微信,之后便经常见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国外旅游和代购各种奢侈品的消息。先生告知女士其系国际导游,长期带团到欧洲,可以帮其代购奢侈品

20194月,女士通过微信联系身在国的先生,让其代购香奈儿、克洛伊和LV 三个品牌包各一个。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购买品牌包的型号、价格,女士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给先生共计56700元,先生于当年68向王女士交付了三个包包。

“后来我背LV包出门,朋友却告诉我不是正品,让我尴尬得不得了!”花价买的包却被发现是假货,女士提起这事就生气。随后,与先生协商退还LV包,先生曾表示愿意退款。至此,女士对购买的另外两个包是否正品也存了疑问,遂自行通过查证渠道进行查证,发现两个品牌的包包也非正品。但当她再找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时,对方却不认可,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退还全部货款。

“我是按照她的要求帮她在专卖店买的包,她给我的钱我也给专卖店了,我赚取的报酬只是办理退税获得的退税金额。因此,我给她提供的是代购服务而不是直接向她销售商品,我们这是委托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先生在庭前调解时如此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先生与女士交易方式为:女士选定货物,由先生就特定货物进行报价,女士支付价款后先生交付货物,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先生未举证证明其与女士之间就委托处理事务以及双方曾就先生应收取的处理委托事务报酬为退税金额进行过约定,因此,先生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为此,先生作为出卖人,应向女士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而先生未举示购买单据、刷卡记录、退税记录等能证明案涉货物为正品包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由先生向女士返还56700元货款。

法官提醒

朋友圈中的买卖行为是依靠社交工具来进行,属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买卖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应谨慎选择如确需代购,应选择值得信任的平台,且在取货的第一时间进行真伪鉴别。卖家应保留能够证明商品质量、真伪的相关证据,而买家则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可有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