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年末岁尾阻挡不了执行员执行的步伐

时间: 2019-02-02 16:56 来源: 政治处

2018年阴历腊月28日上午,执行局在本院大审判庭为“7.20”案件受害人发放执行到位款281万元,两位人大代表现场为他们发放赔偿款。

“7.20”案件发生于2017年。2017年7月18日晚,受害人高某某、余某等人包租由侯某某、李某合伙营运的“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到外地。7月20日4时30分左右,在返回宜城207国道西侧慢车道与对面一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双方严重受损,两名驾驶员及车上乘员多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引起本市领导高度重视,市委迅速组建专班处置,悉心安抚受害者及家属,法院民三庭法官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调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关心下,在多个部门的参与下,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平息,并表示依照规定走法律程序。

2018年7月17日,高某某等人到宜城法院起诉了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十堰展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11月,宜城法院依法作出了赔偿受害人435.56万元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受害人依法提出执行申请,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秀富尤为重视,责成执行局刘正兵同志负责此案,并要求刘正兵尽快执结,不能让受害人及家属在执行环节上有半点不满意。刘正兵同志接收案件后,心情也十分沉重,此案不仅是市委关注的案件,而且涉及受害人众多、赔偿款额大,稍有不慎会引起新的矛盾。因此,他首先查阅了卷宗,对案情有详细地了解,然后根据判决结果制定了详实的执行方案。于是,执行员刘正兵对以上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了执行保全措施,查封门面1间、住房3套、半挂车1辆、帐户 7处。同时,考虑到年关将至,不能再让受害人及家属因为赔偿款而勾起不堪的回忆,便马不停蹄地与被执行人沟通,想方设法让他们年前凑聚部分现金,以抚慰受害人及家属。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执行员的不懈努力,2019年1月,被执行人郑某、王某某等人分别交来现金281万元。

发放现场,分管副院长李秀富对款项发放作了说明,对未执行到位的余款也作了承诺---请大家放心,年后,我们会再加力度继续执行剩余款,给大家一个圆满交待。同时,希望领取大额款的申请人注意保管钱物,确保安全,并为大家送上了新年祝福,在场的领款人拍手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