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城市委办公室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通 知
各镇(办、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关呼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关呼国家法律的权威捍卫,关呼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也是平安宜城、法治宜城、诚信宜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明确提出了“四个基本”的执行工作目标任务,努力实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顺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特别是开展了涉金融案件的专项强制执行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要从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中的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积极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迅速行动,密切配合,真正构建起“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机制,力争我市圆满完成到2018年初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宜城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秉承发展理念,多方积极联动、实行多措并举,推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进一步强化法治引领。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参与平安宜城、法治宜城、诚信宜城建设实践的关键环节来抓,准确把握要义,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全社会的表率和标杆。既要突出“谁执法谁普法”的法治引导之针对性,又要充分发挥好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来教育便民的整体性,着力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维护执行就是维护法治底线、维护诚信基石、维护社会秩序支撑,也是维护每个公民自身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理念。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加强宣传和法律释明工作,使社会公众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这两个不同性质概念的界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良好的基本思路和理论支撑。
(二)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规范和执行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体责任,就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建立健全法院系统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提高执行实施效率。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执行模式,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进一步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树立信息化、数字化互联网思维,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公开、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质效,努力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等1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与公安、民政、税务、市监、国土、城建、房管、通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网络对接。各职能部门、单位要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车辆、股权、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主要财产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探索建立法院执行工作与社区网络化服务管理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强化政法系统各部门间协作机制,对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等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建立侦查专班,专办此类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公安机关要为人民法院依法查人找物提供相应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对妨碍执行的人员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行为人员应依法及时收拘。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和自觉接受市人大、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四)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的全面限制。各联合惩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宜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自动对比、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并同步将惩戒措施、经验情况反馈至该平台,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难行”,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进一步强化对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救助保障工作。要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的人、财、物保障。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等信息化基础项目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力量不足之现实问题。妥善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市政府每年要纳出20万元的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打入人民法院救助基金专户,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的工作衔接,共同做好生活确有困难申请人的救助救济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党委核心作用
要把“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法治宜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部署推动,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难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要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的“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涉及国企改制、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征地拆迁、房地产等大宗资产处置重大、复杂、敏感的执行案件,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主动包案、督办化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司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组织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监证执行等形式,依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要高度重视党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工作,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对公职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约谈并限期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者,依法依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在任职提拔、晋级晋升等方面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领导成员的,其所在单位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内容和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干预执行工作、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行为。
各镇(办、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把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列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和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情况列为综治考核、法治考评、信用体系建设考评、文明单位及文明城市(村镇)评比、道德模范评选等考核评比工作的重要指标。把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列入“两代表一委员”及村级(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人选审核内容,列为不宜当选的情形。通过发挥考核评比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共识,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