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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落地运行

时间: 2025-09-01 09:05 来源: 综合办

宜城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落地运行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先行区省级试点创建工作,以“小切口”改革推动营商环境“大提升”,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1.什么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过采取撤销、变更、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的方式,主动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

2.《实施意见》的出台有何意义?

《实施意见》从工作原则、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人民法院建议纠错、人民检察院监督纠错、程序处理、责任追究、保障措施等九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谋划,构建起“政府统筹、司法行政部门主导、涉诉行政机关主责、多方协同”的工作格局。

通过推动涉诉行政机关依法自行纠错,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外溢效应,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同时,法院通过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小切口”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有利于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办事、守约践诺、营造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3.试点工作将采取哪些重要措施?

1)改革首先在“前端治理”发力。当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行政庭立即对涉诉行政行为进行“初诊筛查”。经审查认为,存在瑕疵风险的案件,在立案前即向涉诉行政机关发出《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查表》,要求行政机关对照执法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量罚情节是否适当、评议措施是否完备、评议流程是否规范等七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在7日内完成自查并反馈。对确有问题的,在集体研判基础上依法采取撤销、变更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进行纠错。(2)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宜城市人民法院持续动态运转实施意见。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可能导致败诉时,向涉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列明问题及法律依据,为行政机关亮起“红灯”。为防止自纠机制被滥用拖延诉讼,审判管理部门还将对案件实施全流程监控,确保严格遵循法定审限。(3)案件审结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跟踪回访工作。建立专门工作台账,通过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的形式,听取行政机关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以及在自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确保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取得实际效果。同时完善撤改、调解类行政诉讼案件履行情况跟踪,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促进政府守约践诺。

目前,宜城市人民法院累计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4件次,其中3件经庭前调解后促成当事人撤诉,1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出具了行政调解书。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同比下降8.32天。

下一步,宜城法院将继续树牢能动司法理念,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做实诉源治理,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加强跟踪督办回访,切实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制度落到实处、引向深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文章作者:丁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