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争朝夕冲击“执行难”
近日,宜城法院执行局快执团队周密安排,快速出击,4天执结7件案件,在法院内外传为佳话。
一、案情回顾
1、2017年6月,板桥店镇上湾村村民王某某驾驶曾某某(王的妻子)的货车将蛮力海村张某某撞伤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及各种损失80290余元。曾某某垫付医疗费32000元。因王某某的车在天安财保襄阳公司办了保险,故宜城法院判决由天安财保襄阳公司赔偿张某某78891元,王某某赔偿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性。
2、与1同案,因天安财保襄阳公司未赔付,导致张某某未返还曾某某垫付的医疗费,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3、2016年11月,刘猴镇云台村村民王某坤驾驶货车将本镇杨李村王某德撞伤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85669元,王某坤垫付医疗费21000余元。因王某坤的车辆在渤海财保湖北分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法院判决由渤海财保湖北分公司赔付王某德损失后,由王某德返还王某坤垫付的医疗费21000余元。由于渤海财保湖北分公司未履行赔付义务王某德申请强制执行。
4、与3同案,因渤海财保湖北分公司未履行赔付义务而导致王某德未返还王坤垫付的医疗费,王某坤申请强制执行。
5、2017年1月,郑集镇石孙村村民胡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将郑集街道居民代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损失773667元,胡先行赔偿12.5万元。由于胡的轿车分别在人民财险武汉分公司、人民财险湘西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因此代某的亲属戴某某、王某芝、王某楠、陈某某将胡某某及人民财险武汉分公司、湘西分公司诉至宜城法院。法院判决人民财险武汉分工公司赔偿11万元,湘西分公司赔偿50万元,肇事者胡某某赔偿163667元。因被告位履行赔偿义务,戴某某、王某芝、王某楠、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6、2017年2月,郑集镇张营村村民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与朱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大柏村朱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各种损失49827元,朱某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由于朱某某的小型客车在太平洋财险苏州公司办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法院判令太平洋财险苏州公司赔偿48328元,此款赔付后,张某某返还朱某某垫付的2000元。但是保险公司赔付后,张某某未返还,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7、2013年,鄢城办事处周刚村村民胡某某请雷河镇季莲村龚某某开货车拉石头,工程结束后欠下龚某某劳务费3300元,龚多次找胡索要,胡某某于2016年2月为龚某某打欠条,但是仍不还款,龚某某将胡某某诉至宜城法院,法院判令胡某某一次性支付龚某某劳务费3300元。因龚某某仍不支付,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轨迹
1、送达。接案的第一天,胡卫星小组电话联系各被执行人,或用快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约谈。第二天,小组3人分别会见或电话联系,向被执行人询问案情,送达《执行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讲明拒执风险。
3、催督。第三天对于没有交款或没有回复的被执行人进行催督。
4、收款。从第二天到第四天,被执行人先后将执行款汇到法院指定账户,或将现金交到执行法官手中。
5、发放。第四天,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或到银行划款,或到法院领取执行款。同时,对这7件执行案件分别作出执行裁定,制作《执行裁定书》。
三、笔者感言
1、宜城法院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将同类案件统一执行是加快执行速度的基础;
2、胡卫星等法官不怕困难,乐于吃苦,接受案件后周密安排,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甚至星期六也不休息是能够快速执行的关键;
3、目前,面对执行案件逐年攀升的现实,宜城法院这种新的执行方法和胡卫星小组这种只争朝夕精神,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发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