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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放水养鱼纾企困 慎用保全促双赢

时间: 2023-08-31 15:52 来源: 办公室

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通过强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审查,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运输合同纠纷,既平等保护了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又有效避免了财产保全给企业经营和商业信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021年9月1日,湖北某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某管理公司运输其产品,双方为此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后湖北某管理公司依约向湖北某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了30万元押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运输任务,期间湖北某零部件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运费。剩余近200万元运费经多次催要未果,湖北某管理公司遂起诉至宜城法院,申请冻结湖北某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受案后,承办法官李学锐认真审阅了卷宗,了解到被告湖北某零部件有限公司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并非恶意拖欠运费,而是因受三年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考虑到若冻结被告公司基本账户将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生产、员工工资发放、社保税费和水电费缴纳等,还将对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为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沟通,向双方释法析理,要求被告制定有诚意、可落实的还款计划,同时请原告暂缓申请保全,若被告逾期未付款可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为向原告表明其愿意积极履行义务,制定了一份分三期每期付款50万元,4个月内支付全部运费的还款计划。在被告目前经营资金尚不充裕却愿意积极推进产品生产和销售以获取利润及时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希望原告理解,并给予被告必要的支付欠款时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案调解结案,且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也按其制定的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了全部运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仅耗时18天,是宜城法院力戒程序空转,坚持在民事案件保全环节对涉案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的一个缩影。通过慎用保全措施,放水养鱼涵养水源,使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生存和经营发展,将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展现了新时代宜城法院为企业降本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