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听证审查规范
一、宣布听证纪律
同开庭审理案件纪律一致(民诉法第137条)
二、宣布听证
审判长:(敲法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宜城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XX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xxx(或单位名称)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追加)xxx(或单位名称)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在开始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听证代理人的身份及其代理权限。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宜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三人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变更(追加)xxx、xxx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听证审查,书记员xxx担任听证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若申请回避,请说明理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三、听证调查
审判长:下面开始听证,首先由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申请人:(详见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书面文件)
审判长:现由被申请人简要答复
被申请人:
审判长:下面由申请人就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所列事实进行举证。
申请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以下几经 复举证/质证)
审判长:被申请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被申请人:
审判长:现在由申请人质证
申请人:
(若无证据再举,举证/质证阶段结束,若有证有出庭作证,法庭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告知其作证义务和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
四、听证辩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现在开始听证辩论,首先由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申请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申请人:
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相互辩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审判长:听证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若陈述中,当事人又提出了与变更、追加当事人认定事实有关的新证据,可恢复听证的调查)
五、变更、追加申请撤回的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虽然在最高法有关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情形的处理方法,但民法总则中已赋于民事主体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权利。请问申请人是否撤回申请?
申请人:撤(或不撤)。回答撤回,法庭应予准许;回答不撤回申请时,进行下一节。
审判长:本庭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但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审判长:由于xxx不同意和解,本庭不再组织和解。
审判长:本次听证结束。
本案由合议庭合议行,依法作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休庭后,审阅听证笔录,认为记录存在错记、漏记的地方,可加以改正或者添加,认为无误后签名捺印,并在改正或者添加的字迹上捺印。
审判长:现在体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