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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审结一起名为借贷实为传销借贷纠纷案

时间: 2019-08-27 16:39 来源: 政治处

近日,宜城法院审结一起名为借贷实为传销平台“会员费”的案件,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之间的纠纷系原告方发展传销下线而产生的纠纷,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3月30日,王某推荐乔某加入某公司会员,乔某表示自己没钱,王某称其可以出借。嗣后,乔某向王某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王某交付乔某两把某集团蓝牙锁具,同时出具某公司团购申请表,该表格载明:所属市场襄阳团队,申请人姓名乔某,推荐人姓名王某,金额10000元,接点人姓名徐某,落款时间2017年3月30日。此后,王某向乔某催要此款,乔某未还,导致本案纠纷发生。乔某辩称,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10000元为王某让我参加某公司传销发展下线的款项,没有给付我现金,并承诺每发展一人可得7400元回扣,事后王某只给我两把蓝牙锁和一个会员伞。

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王某虽然持有乔某出具的借条,名为借贷,但该债权债务关系系因加入某公司会员所形成,并未实际出借资金和举示交纳会员费的证据,只是交付了蓝牙锁具,王某与乔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符合国务院对传销行为的定义。因此,10000元借条对乔某并无约束力,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目前传销的形态已经不局限于现实生活中的传销,而逐渐转向传播途径更快、更广,受害群众更加众多的网络传销形式,但不论其表面形态如何变化,但只要符合“金字塔”式的形式,则基本可以认定为传销组织,为法律所禁止,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抵制传销、远离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