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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实 施 办 法

时间: 2018-08-22 10:38 来源: 执行局

第一条  为了适应民事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细化和分解改革执行权,努力实现民事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结合本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事执行裁决权由执行局员额法官独任或者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具体行使。主要解决执行过程中需要依法裁决或者决定的事项;负责对执行员制作的各类执行文书进行审查、把关,对执行员、书记员的执行实施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第三条  下列执行事项,应当由执行裁决合议庭裁决:

(一)需要提取、扣划、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

(二)需要变更、追加当事人的;

(三)需要听证审查执行(实体权利或执行行为)异议申请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

(五)驳回执行申请、裁决不予执行的;

(六)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

(七)需要听证审查执行分配方案、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异议申请的;

(八)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九)其他需要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的事项。

下列执行事项,可由员额法官独任裁决: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

(二)需要撤销案件的;

(三)需要终结执行的;

(四)撤回执行申请的;

(五)执行和解需要下裁定的;

(六)其他可由独任员额法官裁决的事项。

第四条  民事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执行员或者执行员联合司法警察以及非执行裁决合议庭组成的员额法官、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具体行使。

第五条  民事执行实施下列具体执行行为:

(一)约见被执行人,制作执行笔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告知书、申报财产令等;

(二)约见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执行风险和履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义务;

(三)对于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又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网上录入,同时依法决定采取拘留、罚款制裁措施;经批准,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名单录入中国执行公开网;

(四)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经发现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措施;

(五)及时发放执行标的款、物,并办理好相关给付手续;

(六)收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相关证据,提出处理建议;

(七)根据执行个案实际情况,分类结案、立卷归档;

(八)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执行实施工作事宜。

民事执行实施活动更要注重网上办公,掌控网上办案节点,网上查控、工作日志要全程留痕,并生存网上执行电子卷宗。实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相统一。

第六条  民事执行实施权的实现,具体落实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上,对案件的办理实行“繁简分流”,分别由“快执团队”和“普执团队”办理。

下列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

(一)执行标的额在5万以下的;

(二)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金额拨款群团组织的;

(三)赡养、扶(抚)养、抚育、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农副产品买卖等涉保障民生;

(四)罚金、没收财产、诉讼费用收取等本院移送执行;

(五)通过集中统一网上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一次性执行完毕且无须经过评估、拍卖的;

(六)其他可由“快执团队”执行实现更为适宜的。

下列案件,由“普执团队”办理:

(一)需要到本市辖区外执行的;

(二)委托、指定执行的;

(三)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程序的;

(四)强制腾退、强制拆除、强制搬迁、修缮恢复原状的;

(五)经批准由“快执团队”转办移交的;

(六)其他可由“普执团队”执行实施更为适宜的。

第七条  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协调科对民事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管理与监督。

实现管理与监督,通过下列途径:

(一)接受本院立案庭移交的执行案件,进行分类分团队分案,网上录入执行信息;

(二)网上统一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并告知执行员;

(三)统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将执行案卷物移送执行实施团队;

(四)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作用,管控执行节点,告知办案进度,督办超期或临近超期执行案件、信访案件、网上舆情等事项;

(五)通过执行工作情况,宣传“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以案说法;

(六)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标的款物,督促执行员按规定申报发放手续;

(七)向执行裁决团队分发执行异议审查案件;

(八)完成好各类统计报表、裁判文书上网、网上回复、上级法院网上交办事宜;

(九)做好其他执行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