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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法院为一企业追回百万元损失

时间: 2011-11-06 16:06 来源: 宜城法院执行局

   近日,宜城市法院执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将 1029393.30元执行标的全部返还原告湖北省冶金物资总公司,湖北省冶金物资总公司称赞宜城市法院是“市场经济的公平卫士”。

   2003年4月,经人介绍,被告曹运军与原告湖北省冶金物资总公业务员相识,曹运军采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骗取了该公司信任。2003年10月30日,被告曹运军与原告签订第一份联营合同,原告出资30万元,收购白银焊条、焊片,由被告曹运军负责提炼、提纯并销售,合作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后,被告按合同偿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润15000元。同年12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第二份合同,由原告出资60万元,用于收购贵重金属废渣。由被告负责加工、运输。双方按照7:3的比列进行盈余分成。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了原告现金60万元,并当即支付利润5万元,实际收取现金55万元。同年12月中旬,被告曹运军谎称内蒙赤峰有一笔300多万元的业务,骗取得该公司200万元之后,打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出具了收到现金200万元的条据,并借故返回湖南。被告曹运军返回湖南后,将80万云借给谭亲杏经营黄金、白银生意。2004年1月,湖北省冶金物资总公司派人追要此款,被告曹运军为单刀非法占有的目的,授意被告谭亲杏找被告原中国农业银行永兴支行柏林营业所副主任黄红文办理空存160万元的存折和银行卡。20045月,湖北省冶金物资总公司再次派人找被告提出有业务需要动用160万元现金,追要此款,被告见无法掩盖事实,告知存折和银行卡上没有160元现金,湖北冶金物资总公司方知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枣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曹运军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判处黄红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被告曹运军与谭亲杏、黄红文合谋制作假存折,为曹运军诈骗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了帮助,被告黄红文是永兴农行的工作人员,黄红文的侵权行为可视为永兴农行的侵权行为,永兴农行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级法院指定,一审判决到期后,依法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中国农业银行永兴支行、谭亲杏进行了强制执行,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