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法院创新机制
--坚持“一二三四”工作法促进少年犯审矫对接
近年来,为防止未成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宜城市人民法院继实施“判后入矫”(进入矫正机构帮教)工作模式后,又率先在襄阳推出了“审、矫对接”新举措:“一二三四”工作法,促进少年犯“无缝”审矫对接,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围绕“一个中心”。在审判活动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宜城法院紧紧围绕 “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这个中心,注意做到法律用语通俗化,正确适用刑罚,体现依法从宽精神,对那些偶然犯罪,罪行较轻且悔罪表现好,一般都减轻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都倾向于从轻处罚;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绝不收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对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附加刑,也不在公判会上宣判,以保护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在宣判后,主审法官召集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及其监护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以及非监禁刑考察期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有疑问的,随时耐心解答,促使其自觉接受监护人、矫正机构对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监护,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完善“两项措施”。其一,由主审法官陪同矫正对象到矫正机构报到,“面对面”交接的措施。其二,责令矫正对象持法院开具的“报到回执”,在向矫正机构报到后由矫正机构在该回执上注明报到具体日期并加盖公章后交法院存档的措施。同时我院注重加强与司法矫正机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网络作用,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多向”衔接。
——规范“三项制度”。一是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制度。尽量使未成年被告人消除思想顾虑,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审判;二是与监护人沟通制度。审理前承办法官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沟通,提出可行性管理和教育方法,共同帮教;三是庭前评估制度。开庭审理前,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被告人,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被告人危害社会行为的背景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听取其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的评估意见。
——落实“四项职能”。一是衔接职能。根据被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以及生理、心理特点,把挽救教育工作延伸到服刑期间,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庭后教育、矫治工作;二是督管职能。承办法官与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及其近亲属、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保持经常的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的思想状况、行为表现以及监管中的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三是回访职能。定期、不定期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及时了解情况,对负有管教责任的家庭给予必要指导,对矫正机构在帮教中的具体困难予以帮助,我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女法官们通过自学培训,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平时工作中他们注重以女法官专业技能和特有的亲和力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和矫正。我们联合司法矫正部门共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矫护体系”,组建一支由心理咨询师组成的“迷途少年心理护航队”,使心理学知识得以在未成年的审判、矫正中运用;四是评价职能,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我院及时做出刑罚执行过程中奖惩的处理结果。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表现较好的,我们根据情况及时提请上级业务部门给予减刑。对于服刑人员违反矫正管理义务的,我们也可以及时做出惩罚措施,并及时根据情节轻重和恶性大小,酌情做出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一二三四”工作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少年犯审矫的无缝对接,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和赞同。截止目前,正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无一违反规定,大多数少年犯家长及亲友看到他们的变化,都很满意,有不少家长还亲自到法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