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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我想上学

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案后关护未成年人

时间: 2017-06-21 10:11

清晨,阳光洒向大地,蝉声逐渐消散在忙碌的县城生活,孩子们背着书包欢快地走在上学的路上...看到这个场景,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何伟丽不禁叹了一口气,不知道小俊今天有没有去上学?上午8:30,何伟丽决定再去小俊家里看一看。

“咚咚咚...”等了数十分钟后,小俊的妈妈钟某终于把门打开了。何伟丽走进卧室一看,小俊还在床上睡觉,而钟某一直在旁念叨着:“孩子不想上学”。何伟丽立马把孩子妈妈喊出卧室,说道:“现在是早上9:00,七八岁的小朋友们都去上学,你怎么还没送小俊去上学。上次调解不是达成一致协议了吗?孩子的爸爸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你要按时送孩子去上学,你还记得吗?”钟某这下不说话了。

事情还得从六年前说起。

刚满周岁,父母离婚。

2011年,小俊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刚满一岁,协议约定由母亲钟某抚养小俊,父亲江某每月支付六百元的抚养费。由于离婚后父亲过世,钟某生活上没了依靠,经济上也缺少来源,精神出现轻度抑郁。因江某拒绝给付抚养费,钟某便不准江某及其父母探望孩子,也不让孩子上幼儿园。2015年,江某向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在调解过程中,钟某承诺将积极工作,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及学习条件,又考虑到孩子一直由母亲抚养,江某最终自行撤诉。  

六岁,却没上过幼儿园。 

转眼间,小俊已满六岁。同龄的小朋友们都去上学了,而小俊却只能在阳台上眼巴巴的望着。何伟丽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联系妇联及学校,为小俊入学事宜到处奔波。秋季开学时,小俊终于进入宜城市某小学就读。上学未满一个月,钟某因心有怨气,不准江某父母再去接送孩子,也不允许小俊上学。

与钟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心灰意冷的江某于2016月9日再次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送达传票的那天,宜城法院少审庭主审法官来到了钟某居住的经济适用房,房间里除了一张床已没有别的家具,衣服、食物、垃圾满地皆是。钟某拿到传票看了看,恨恨地说道:“家没了,孩子再被抢过去,我就算死也要死在法院。孩子没了,我活着也没什么意思!”考虑到钟某思想状态及小俊的生活状况,突然改变抚养权可能会造成极端事件,该案合议庭法官商量,一方面要稳定钟某情绪,适当保护钟某抚养孩子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改善孩子的日常生活。法官们多次走访社区干部,联系江某及其父母,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在不变更抚养权的前提下,每周一至五由江某及父母亲抚养,每周六、周日由钟某抚养,协议达成之日由江某支付给欠钟某的抚养费14500元。2017月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书。

七岁,终于可以去学校了。

今年6月,何伟丽再次回访发现钟某又拒绝让小俊上学。考虑到孩子年纪尚小,为了不影响母子正常生活,何伟丽决定将此次案后关护工作搬到鲤鱼湖社区办公室开展。6月20日上午10:00,在少审庭主审法官、执行局执行员、社区干部的参与下,何伟丽组织钟某及小俊的爷爷奶奶开展案后关护。从法理上,详细向钟某说明应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孩子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从情理上,告诉钟某,一个人的爱是自私的爱,不能因为自私而剥夺孩子接受父爱的权利,也不能因为所谓的“爱”就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在大家的劝说下,钟某不再固执己见,同意由爷爷奶奶照顾孩子上学时的生活起居。在爷爷奶奶的陪伴下,小俊高兴地跟法官们和社区干部挥手告别。走之前,小俊悄悄地跟何伟丽说:“法官妈妈,我要去上学了!”

看着小俊脸上的笑容,何伟丽说道:正如少年家事审判的“纠纷化解八步法”所揭示的那样,家事案件的处理不应简单地以权威来裁判,来分清是与非,而应以修复感情、消除对立作为纠纷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理顺了、气顺了、心顺了,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