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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莫开车 开车莫饮酒

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起醉酒驾驶案

时间: 2012-05-03 15:40 来源: 宜城法院刑事审判庭

   

4月28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第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别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别某无视法律的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

今年4月15日晚八点左右,被告人别某与罗某、秦某等人在宜城市燕京啤酒公司附近一家餐馆吃晚饭,并喝酒。晚饭后,别某驾驶罗某的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宜城市交通路下坡处,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挂,造成轿车受损。经交警检测,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55毫克,按照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判定标准:别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4月26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别某犯危险驾驶罪。宜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在庭审中,法官依法向被告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别某对起诉书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没有意见,也自愿认罪。

由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别某没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让被告自己为自己辩护。被告别某在最后的陈述时希望法庭给自己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宜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别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别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2011年5月这种危险驾驶行为被写入刑法,加大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教育效果明显。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大大减少。也一些市民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别某就是其中之一。宜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这起醉驾受罚案,再次强烈的警示每一位司机市民:饮酒莫开车,开车莫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