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巧摆迷魂阵 法官慧眼识真相
--宜城法院几经周折执结一起规避执行案件
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经多方查证,“慧眼”巧识诡计,终于将一起历时五年之久、涉案标的6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执行到位。
2006年8月31日,某镇幼儿园学生余某放学后乘坐校车回家,车辆在孔湾镇大堰工业园区公路孔湾路段停下,工作人员在未查看是否有过往车辆的情况下,任由学生自行横穿公路回家,致使余某和另两名学生在穿越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余某受伤后至今仍处于瘫痪状态,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余某的法定监护人与李某、某镇私立幼儿园所有者曾某、幼儿园园长谢某及幼儿园管理方某镇政府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将此案诉至宜城法院。
本案经宜城市法院、襄阳中院两级审理,最终判决肇事者李某承担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后的各种费用合计604878.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并由曾某、谢某、某镇政府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镇政府自愿补偿30000元人民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因各责任人未能及时履行判决,余某于2011年12月向宜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宜城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先期努力,及时将赔偿责任人李某、曾某、谢某及某镇政府赔付的13万余元执行到位,但还有近50万元无法执行。对于一个二级伤残、需要大笔医药费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孩子来说,13万简直是杯水车薪。
为了将50万元执行到位,我院及时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系本市某乡镇农民,其父耳聋手残,母亲患心脏病等疾病,妻子无业,常年在家,整个家庭依靠低保维持生活。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共赔付4万元,而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补充赔偿责任人谢某在赔偿6万余元后,也无履行能力。另一补充赔偿责任人曾某被扣划2万元后,也查不出任何经济线索。迟迟得不到赔偿款的余家人因无力承受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只得将余某接回家中。余某的家人还曾多次找到执行局法官“哭诉”,要求尽快执行,让小余能得到及时救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宜城法院将此案列为重点执行对象,决定启动反规避执行方案,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拓宽调查线索思路,尽快执结此案。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本案补充赔偿责任人曾某的儿子系宜城市某镇“矿产大亨”,家财万贯。其家在该镇不但拥有多处房产,而且拥有一处磷矿的采矿权和一个规模较大的磷厂,不可能没有履行能力。查不到曾某在银行的存款,极有可能是他为了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院制裁而实施了转移存款的行为。为此,执行人员对其所拥有的房产、矿产采矿权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待信息确认后立即对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当执行人员找到曾某时,曾某还装出一脸“穷相”,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辩护。
为了彻底查清曾某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转换思路,从曾某个人账户资金流向方面找线索,在详细核查进出数据时,执行人员发现,其中一个账户使用频率较高,且进出数额较大,多则进出百万余元,曾某突然将此账号注销,这一“信息”引起了执行人员的警觉。为弄清来龙去脉,执行人员对魏某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交易明细,即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详细查询,发现其在银行的账户不仅使用频繁,而且账户内资金进出额都比较大,其中一笔一百余万元的款项被转入某政府专用账户内。此时正是法律文书还未送达之日,判决即将生效,时间正好吻合。而曾某此时为了逃避执行,拖延时间,再次“玩”了一个“把戏”,即向湖北高院要求再审。为不“打草惊蛇”,执行人员迅速采取行动,一方面通过公安部门调查魏某踪迹,另一方面通过某单位调查一百余万元的转入用途。后来得知,从魏某账户内转出的一百余万元为曾某购买某磷矿采矿权款项,而从公安部门、魏某所在的村组调查了解到,魏某系曾某女婿。当再次通过金融机构调取魏某账户交易信息监控录相时,才得知此账户的使用者并非魏某,而是被执行人曾某的儿子。种种迹象显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
执行人员调查还发现,磷矿厂实际持有人正是被执行人曾某父子,魏某所有的金融账户实际持有人也是曾某父子,曾某无疑是在玩“左口袋转右口袋”的把戏。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执行人员迅速将情况向局长、分管院长作了专案汇报,并做出依法追加曾某女婿魏某为被执行人的请示。在得到局长、院长批示后,执行人员“马不停蹄”,“兵分两路”,一路奔赴魏家,一路来到魏某开户的银行。执行人员来到魏家对魏某进行了调查核实,魏某承认是本案被执行人曾某女婿,但表示与曾某无任何经济往来。当被问及魏某在金融机构是否有大额存款时,魏某一无所知,根本不知自己名下还有一笔200万元的存款。得知此款非魏某所有时,等候在银行的执行人员立即对以魏某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得知自己在银行的存款被冻结后,被执行人曾某唆使女婿魏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自己并非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赔偿义务人,法院冻结存款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对账户予以解冻。针对此种情况,执行人员要求魏某必须提供详细证据证实被冻存款系其个人所有,并向本院做出明确无误、负法律责任的说明,同时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即刻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同时告知,若查明存在伪造证据,帮助被执行人曾某转移资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证期满,“做贼心虚”的曾某和魏某未提出证据进行反驳。
鉴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宜城法院及时做出驳回魏某异议的裁定,再次赴金融机构送达法院文书并扣划冻结的50余万元。至此,一件规避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