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生效法院判决
时间: 2011-01-27 11:44
来源: 宜城法院执行工作局
1月18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2004年,何某、钱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26日,办理结婚手续。2006年生育一女孩。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何某2008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何某与钱某离婚。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3日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准许何某与钱某离婚的裁定,婚前何某的财产(机电公司小区单元住房一套等归何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14700元,全部归何某所有,按依法平分原则,何某支付钱某婚后共同财产折款7350元;女孩随钱某生活,将抚养费由一审每月300元改为每月400元,增加了何某给付钱某经济帮助费4万元一项。
判决生效后,钱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城市人民法院多次做钱某工作,但钱某拒不履行义务。元月18日,宜城市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监督执行,依法采取强制执搬迁措施,执行了这一案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人大代表李秀梅、政协委员张方国说:“通过全程见证,感觉这次城关法庭在程序上合法,行为上规范,组织的很严谨,做得相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