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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到家门 方便“不便”当事人

宜城法院诉前调解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 2017-08-03 06:00

8月30日上午,宜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陈明军带着书记员与原告一起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诉前调解,双方顺利达成协议,并握手言和。

2016年6月24日,宜城农商行与楚贡洒业公司签订协议书,楚贡酒业公司以2332万元的价格购买宜城农商行位于宜城市小河镇王旗营农场4组的工业用地及房产。按照合同约定,楚贡酒业公司应当先行支付宜城农商行保证金30万元、购买房地产价款132万元,但楚贡酒业公司仅支付保证金30万元后,应付价款132万元至今未付。因此,宜城农商行将楚贡酒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立案时,陈明军主任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并无争议,便决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当第一次、第二次通知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某某时,林某某总以自己身体不便为由,拒绝来院调解。即使这样,陈主任也没有放弃调解,考虑到本院目前尚无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当事人目前腿脚不便的情况,陈主任决定将调解室搬至林某某住所地进行。然后,陈主任又与某某进行沟通。第三次,某某被陈主任的行为所打动,欣然同意调解。

8月30日上午8点30分,陈主任带着书记员和原告方诉讼委托代理某某准时赶至小河镇王旗营某某住所地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案情无争议,主持调解的陈主任待人真诚、和蔼,让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感动,到位的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也心服,不到半个小时,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看到当事人握手言和的场景,陈主任感慨地说:“这路跑得值,双方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为开心的时刻。

据统计,自今年3月成立以来,宜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240余件,既给法官减负,又减轻了群众诉累,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