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城市委办公室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全面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办、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全面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宜城市委办公室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关于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全面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动员全市各镇(办、区)及市直各部门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大格局,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宜城法院“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目标实现,推进宜城社会信用体系和法治宜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积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最后和关键的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关系到全面打造社会的诚实信用建设的基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旨在打造由“发改、公安、民政、国土资源、金融、交通、工商、城建”等多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体系,形成覆盖从业准入资格、任职资格、市场交易、出行销售等全方位惩戒网络,有利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成立工作专班,由分管行政执法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协调推动事宜。各成员单位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设备、有经费保障”。
(三)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交流沟通机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坚持市委统一领导,政府积极支持,推动建立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格局。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稳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交流沟通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相互协助配合,加强联合惩戒,努力形成支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切实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当作支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落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完善落实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理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事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二)坚决革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镇(办、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禁违法干预执行行为;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不得推诿不办、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公安、检察机关要全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人员要及时收押;积极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特别是涉拒执罪案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反馈,认为不符合条件或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或者撤销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查找、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协助调查函等相关文书和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协助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通知法院办理拘留和收押手续;对于暴力抗拒执行、妨碍执行、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车辆、装备等行为和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处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侦查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四)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全市涉及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的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全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发改、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管、城乡规划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强制执行工作效率。要加快推进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与联合惩戒体系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各相关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当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自动采取拦截、限制、禁止、惩戒等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借助公安部门的警务平台,实现对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的查询和掌控。
2.借助金融机构的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股票、证券、期货登记结算经营管理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账户和股票、证券、期货交易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
3.借助市监部门管理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和公司股权的冻结及转让登记的查询和管控,实现对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的查询等;借助税务部门税务征管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税收情况的查控,重点对完税账户进行查控。
4.借助产权管理部门(住建、国土部门)管理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查询和管控;借助发改部门管理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的管控;借助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是法人)公共资源交易资格的管控;借助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管理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通信信息的查询。
5.其他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或部门,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五)加强联合惩戒。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联合惩戒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等,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学生村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备案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参选市、镇(办、区)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当选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止其代表、委员资格;将失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正式党员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编办、市民政局)
3.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人武部、市公安局)
4.限制参评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及其他评先评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本单位有工作人员及职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个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等评先评优,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相关部门)
5.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评先、评优。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并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惩戒。(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银监办、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7.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
9.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项目、用地和矿业权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招投标办等相关部门)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增项目审批;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农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
11.享受优惠政策认定备案参考。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
1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作为从严审批的重要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中介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失信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建筑企业的,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银监办、市各商业银行)
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新局等相关部门)
1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1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人保公司、财保公司及其它各保险公司)
17.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8.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
19.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鼓励各单位、各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落实责任,保障到位,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全面支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
(一)加强工作考核和问责。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要将失信惩戒、网络查控、打击拒执和反对消极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积极推进。对推进不力,未按照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的,由市委政法委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同时,将联合惩戒和支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情况、依法协助执行情况等列入全市综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单位或职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及时的,视情况予以扣分;对协助不力的义务单位和部门由市委政法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扣分、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二)严肃查处妨碍、干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坚决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党员干部妨碍或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组织部门、监察部门要及时通过诫勉谈话、沟通等形式,督促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担当意识,夯实工作责任。各镇(办、区)、市直各单位分管综治的领导为联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责任人,镇(办、区)综治办为联系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责任部门。各镇(办、区)、市直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并派员配合人民法院所开展的强制执行活动。对镇(办、区)、本单位发生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及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应及时劝说疏导群众,并配合公安、法院对行为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各镇(办、区)、各单位因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严重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要追究镇(办、区)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由市委政法委定期牵头、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研究、协调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对各成员单位配合联动情况进行通报。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应积极争取市人大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监督、参与。一是法院自身要调高和细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强化执行手段,创新执行方法,自我定标加压;二是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在全社会继续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加强组织和经费保障。各镇(办、区)、各成员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级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支持,对参与执行联动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七)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把握和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理性认识和面对、处置商业风险、交易风险。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增强守法意识,树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的理念,营造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举措为荣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八)加强督促检查。全市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实施本“意见”的情况,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进行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依照本实施意见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拒不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的,市人民法院可向市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