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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闯祸起纠纷,释法明理解心结

时间: 2025-11-26 10:50 来源: 综合办

犬只闯祸起纠纷,释法明理解心结

 

2025年11月20日,宜城法院小河法庭成功执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村民郑某并非在法院的强制措施下被动履行义务,而是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之后,主动来法庭,将全部赔偿款交到承办法官手中。

祸起萧墙:村道家犬伤人引纠纷

2025年8月25日,李某乘坐同村村民驾驶的三轮车经过同村郑某家门口公共道路时,从郑某家门口冲出来三只黑狗(其中两只是郑某家的),李某被其中一只狗咬伤。事发后,李某因此接种了狂犬疫苗共计花费 3618.37 元,并要求郑某支付相关费用。“狗自己跑出去咬人的,我又不是故意的,凭什么要我赔钱?”“三只黑狗一起冲过去的,怎么就说是我家的狗咬人了?”一连串的“想不通” 让郑某对赔偿事项产生了强烈的抵触心理,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无果,李某无奈将郑某诉至法院。

春风化雨:法官释法明理解心结

立案之初,承办法官郑彩霞就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诉求和顾虑,并到恶犬伤人现场进行勘察。最终经审理认为,郑某需赔偿李某医疗费 3618.37元。为解开郑某的心结,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再次主动拨通了郑某的电话:“咱们将心比心,如果你走在路上被别人家的狗咬了,又受疼又花钱,对方还不愿意赔偿,你生不生气况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虽然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只要能证明饲养人的狗在场,并发生致使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那么该狗的饲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在判你赔钱,不是因为你有意害人,是因为你没有管好自己的狗,这个责任需要由你来承担。”经过一番理法融合的沟通,郑某成功解开了心结并在判决送达后的第10天主动来法庭履行了赔偿款。

农村地区类似纠纷时有发生,案件的审结绝非一纸判决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理解并信服裁判文书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小河法庭将持续深入践行“审执一体”工作模式,推进“枫桥法庭”建设,让法治精神在乡村落地生根。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一般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被侵权人仅需就其损害后果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然而,实践中,在农村或没有监控的城市偏僻路段,伤者仍很难就此进行举证,由于缺少视频等客观证据,往往很难确定具体是哪一只狗致其损害。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就狗伤人这类案件而言,如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只要伤者能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狗在场,并发生致使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作者:龚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