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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惹了官司结了仇 解纠纷 平了矛盾解了愁

宜城法院成功和解执行一起强制搬迁案件

时间: 2012-04-24 15:36 来源: 宜城法院政治处

   

“真心感谢法院法官,要不是你们,我肯定没有这么和谐地要回自己的房子了。”当申请执行人罗某拿到自己的房子钥匙时,双手握着宜城法院法官的手激动的说。

2007年7月,原告罗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某商业街的一处门面房租给一案外人张某做服装生意,租用期为一年。房屋租赁快到期时,因业务需要,张某遂欲转让,在征得原告罗某同意后,将该门面房转让于本案被告刘某,刘某也与房东罗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期限一年,并向张支付了不菲的转让费。

2008年7月,出租人罗见承租的房屋租期将到时,房东罗某便通知要涨房租,承租人刘认为一是租金长幅太大,二是其在接手房屋时支付了高额转让费,要求房东罗要么同意其转让房屋,要么退付其支付的转让费,否则到期后不退房。罗见于此,遂将刘某诉至法庭。

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刘某辩称:其承租房屋时,是受罗某的欺骗,并支付了高额的转让费,其所承租的房屋是以其年逾八旬的姥姥的名义进行的承租,其姥姥也“大闹”法庭,声称,即使法院判了,也决不搬出。“要么罗准许其转让房屋,要么罗把承租房屋时的转让费还给我,否则我绝不离开这个房子半步”。因本案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致使本案在审理期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该院在认真调查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十日内迁出强行占有的房屋,支付强行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迁出占有的房屋,罗某遂于2010年1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刘某迁出其房屋。

宜城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该案系当前社会上房屋租赁“潜规则”,即承租人在房屋转租时收取高额转让费。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发生地段均系商业繁华区域,强行占有的门面房内商品多,且均系季节性商品,如强制执行既要现场布控,还要清点、运输财物,需要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失,有可能会酿成新一轮的上访案件,加上每当找到被执行人刘某谈起搬迁之事,其姥姥就出来干预执行,此人年逾八旬,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缠身,若强制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执行法官将此情况向该院党组成员、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秀富作了专题汇报,在李院长的具体指导下,在对此案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了以“和解为主、强制为辅”的执行工作思路。

在执行过程中,先后五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但由于被执行人以自己损失大、时间紧迫没有地方搬迁等理由推脱,而且坚持已方诉求,即:要求房东罗退付其支付的高额转让费,减少其损失。申请人因法院判决后,被执门人刘某强行占用其房屋一年有余,房租分文未收到,意见颇大,每次执行和谈,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当事人双方无法接受,和解工作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被执行人刘某的姥姥也扬言:此房屋是她承租的,法院敢强制执行,她决不与法院善罢甘休,要与执行法官同归于尽,也使本案调解多次陷于僵局。

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使当事人权利得到及时维护。该院副院长李秀富要求执行干警转变工作思路,拟定强制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觉搬迁的方案及绘制现场警戒图,及时联络公安、辖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召开执行协调会,准备强制执行。要求针对搬迁的人员配备、行动步骤,尤其是现场秩序维护、安全保障做了重要指示。同时要求继续对被执行人做思想疏导工作,表明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如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正当一切强制执行工作如期进行时,一次偶然机会,执行干警听说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关系非常要好,可与其沟通一下,或许会达到不一样的效果。了解此信息后,执行干警邀请张某再次找到刘某,进行沟通、劝导和解,希望刘某能主动搬出其强行占有的房屋。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某从开始的拒不迁出,到后来表示如房东罗某能作出让步,其愿意迁出强行占用的房屋。执行法官察觉到双方的思想有所松动,于是趁热打铁,继续采取攻心政策,再次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做工作,不厌其烦的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2012年3月31日,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迁出其门面房,申请执行人罗某自愿放弃刘某超期占用房屋的占用费。当事人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至此,宜城法院顺利和解执结一起案件,达到了缓解当事人对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实现申请人权益的良好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