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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调解一起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 2017-06-20 17:50

6月15日,在宜城法院郑集法庭一楼调解室里,农民工杨某九拿到了拖欠一年之久的赔偿款,共计80000元。

2016年初,宜城市郑集镇赤湖村农民工杨某九受该镇茅草村建筑工头杨某华雇请给茅草村村民杨某成家盖楼房。2016年5月10日下午,因现场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在二楼隔热层刷墙的杨某九不慎从楼顶滚落到地面致脊椎骨骨折、左侧髋臼骨折,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雇主杨某华支付了杨某九住院费用61095.60元后,其他损失未予赔偿。

2017年4月28日,杨某九将雇主杨某华和房主杨某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在雇佣工作中受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133515.94元。该案经法院案件分流至郑集法庭。主审法官陈万里拿到卷宗后,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原被告系上下辈份的本家子,现在矛盾的焦点在于责任的承担不清。在仔细梳理该案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后,主审法官认为一方面要为当事人双方细致说明劳动关系及责任承担,另一方面要以远方亲戚的“情感”为纽带进行调解。同时,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杨某九行动不便,将庭前调解搬至法庭一楼调解室。2017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主审法官陈万里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各让一步,达成一致协议:雇主杨某华赔偿65000元,房主杨某成赔偿15000元,其余损失由杨某九自行承担。所有赔偿款现场交付完毕。

    

法官说法:针对目前存在的农村“土建队”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的现象,建议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一定要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包工头”也应给其雇请的民工集体购买相关保险,以免发生意外后个人及其家庭陷入困难境地。另外,在遇到类似人身损害后,农民工朋友们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